去年,深圳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irrevocable L/C支付。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签定后,深圳外贸公司于10月中将货物装运出口,凭L/C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深圳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船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这时,正好遇到核桃市场价格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深圳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大家帮忙看看该合同条款是否合理?深圳外贸公司能否追回损失?怎么追回?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