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回乡,一个朋友向我讲述:
我08年初在镇上开了只有8台电脑的一个小型黑吧,今年10月10本地工商所过来收缴了我的机子。刚开始他们说要没收或罚款5000元,我说罚款超过3000我说不要了,你们没收好了。10月24日,本地工商所给我开据了罚款2000元的罚款单。我缴纳罚款后拿回机子,10。25-10。28我一直帮于邻居、朋友的红白喜事,10。29号上午,我叫了两个表弟,两个邻居帮我组装清理电脑,好改天当二手卖掉。下午四点后他们四个在试玩,下午5点06分,县工商局的又过来收缴了我的电脑。后来让我来来回回县城几次,要了几次笔录,也没说什么处理这事。12月3号,通知我说要没收我的机子。我想知道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在我不违法的情况下第二次没收我的电脑的行为合法吗?
期待高手解惑!我应该什么帮他?
事来莫放,放过可惜,事过莫悔,追悔何益,事多莫怕,成功在即! "本签名档招租,欢迎有诚信的商友租用。”…
我08年初在镇上开了只有8台电脑的一个小型黑吧,今年10月10本地工商所过来收缴了我的机子。刚开始他们说要没收或罚款5000元,我说罚款超过3000我说不要了,你们没收好了。10月24日,本地工商所给我开据了罚款2000元的罚款单。我缴纳罚款后拿回机子,10。25-10。28我一直帮于邻居、朋友的红白喜事,10。29号上午,我叫了两个表弟,两个邻居帮我组装清理电脑,好改天当二手卖掉。下午四点后他们四个在试玩,下午5点06分,县工商局的又过来收缴了我的电脑。后来让我来来回回县城几次,要了几次笔录,也没说什么处理这事。12月3号,通知我说要没收我的机子。我想知道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在我不违法的情况下第二次没收我的电脑的行为合法吗?
1,一个小型黑吧 2,本地工商所给我开据了罚款2000元的罚款单。 3,下午四点后他们四个在试玩, 4,下午5点06分,县工商局的又过来收缴了我的电脑。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么多我朋友可以起诉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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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小型黑吧 2,本地工商所给我开据了罚款2000元的罚款单。 3,下午四点后他们四个在试玩, 4,下午5点06分,县工商局的又过来收缴了我的电脑。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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