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案”大事记 1997年1月,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电子”也在此后的几年间飞涨,数千名股民先后购入“东方电子”股票。
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间,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等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原始职工股股票收益,以及投入资金6.8亿元炒作股票的收益,通过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共计金额17.08亿元;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1507份,共计金额17.05亿元,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着手调查“东方电子”违规事宜,该公司股票随后连续下跌,股票市值大幅缩水。深交所监察部门最后认定,“东方电子”共给投资者造成25.7亿元的损失。
2003年1月1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隋元柏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高峰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方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人均未上诉,判决在十天后生效。
2003年2月8日,上海股民曹小妹等七人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将诉讼材料送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东方电子案”的第一批原告。
2003年2月2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批案件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传票,并计划于4月7日开庭。2月27日,“东方电子”对立案管辖权提出异议。7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定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批案件。
2005年1月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东方电子”的民事赔偿案已达2716件(部分为共同诉讼),原告达6989人,诉讼标的为4.42亿元,诉讼费为1800万元,两者合计约4.6亿元。
2006年7月,大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同意以6000万法人股来承担不超过65%的赔偿责任。
2006年9月8日,备受全国关注的“东方电子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100件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首批)已正式进入庭审阶段。最后双方一致认可的实施日是1997年7月14日,揭露日是2001年10月12日,基准日是2001年12月18日。
2007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框架协议,即在2007年8月31日之前达成调解的,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应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为原告办理股票过户手续,而其持有的4800万股限售股有望在10月13日解禁。
2007年8月25日,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称,目前公司已签收《民事调解书》6591份、《民事裁定书》66份,约占全部原告的95.2%。公司控股股东将以其合法持有的公司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元计价,向适格原告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责任。
2007年9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称,除不适格原告外,6800余人全部接受了调解。至此,涉案标的、涉案人数均有“全国证券第一案”之称的东方电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