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坦桑尼亚铜矿石”投诉的回复
市信访局市长电话受理处:
你处转送的“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坦桑尼亚铜矿石”投诉我局已于6月13日收到并受理,经调查核实,现将该批货物的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本投诉件随附的《检验报告》确系我局技术中心出具。经查,《检验报告》系根据北仑海关向我局技术中心提出对一批铜矿石进行成份检测的委托检验要求而出具的。(《海关委托检验单》见附件)。
二、我局技术中心按标准对该批委托商品进行采制样和检验。2005年12月20日,我局技术中心人员参照GB/T2007.1-1987《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取样方法》进行采样,经破碎、缩分后,根据GB/T14263-1993标准测定其水分及用X射线荧光光谱半定量法测定其成份,并依据实验室正常流程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三、铜矿石系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我局已正常受理报检。2005年12月9日,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泛海分公司向我局报检进口坦桑尼亚铜矿石54000千克,我局正常受理。根据口岸通关流程及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该批铜矿石要在口岸接受放射性检测,合格后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通关单先予放行通关。相关抽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法定检验工作待海关放行后进行。2005年12月13日,我局检验检疫人员对装载该批货物的集装箱进行了放射性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月15日,我局出具载明“上述货物业已报检/申报,请海关予以放行。”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为380000105023149。因目前该批货物海关尚未放行,所以抽采样等法定检验工作尚未进行。
四、实际检测的成份含量与报检人所申报的有差异。根据我局技术中心对海关委托样品的检测,该批铜矿石中的氧化铜(CuO)含量为1.27%,而申请人提供的国外检测报告(2006年3月5日)表明该批货物的氧化铜(CuO)含量为19.5%,两者相去甚远。另据代理单位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泛海公司人员反映,因氧化铜(CuO)含量的不足,货主曾向海关提出弃货申请。目前,该批货物正等待海关作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因投诉人未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来文中联系电话87022120系我局委托检验受理电话),我局未能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因此我局仅就该批货物的真实情况回复你处。
二○○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
北仑海关办公室的陈先生刚才来过电话,只是说了海关的核实情况,表明了原先新疆拉斯外科公司在报关时提供了全套正本单据,海关今年9月份接受了弃货申请,所以此案与海关无关。总的感觉是顽固不化!因为这个案子涉案人员太多,并且此案非一般之丑陋,为了维护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毕竟新一届的胡温政府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开明的政府),所以海外公司才和你们协商,反贪反腐是中国政府的内政,海外公司有权利但是没有义务一定要帮助中国政府反腐败。首先新疆拉斯外科是不能提出弃货申请的,因为新疆公司根本就没有付货款,只要一旦申请报关就构成刑事诈骗,“弃货”应为“罚没”。
海关在查验程序方面是有问题的,商检局把责任已经推给了海关(见宁波市长的回复证据),所以CIQ检验报告算做海关申请的检验,而不应算做报关单位申请的检验,首先报关单位已经申请并支付了商检费,为什么要海关再去申请?(CIQ能够出具如此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检报告也真难为了中国的贪官们,诈骗成功了就作为洗黑钱的工具,失败了就玩一些擦边球文字游戏,但是文字游戏果真能够经得住推敲吗?)如果海关程序合理的话,那么每次报关必须要有至少2份CIQ检验报告,再加上CIQ先前的放射性检测报告,那么每次报关CIQ要有至少3份检验报告,那么宁波海关的报关程序和中国其他海关的程序是不同的,难道宁波海关不属于中国海关?假设这次海关申请CIQ查验是特殊情况,在发现货物异常的情况下,无法根据海关自己的查验方式来完成,必须申请到CIQ去化验,那么既然海关人员一眼就能看出货物不是铜矿石,那肯定能够一眼就看出货物外包装出现太多的破袋子,自然会想到货物已经被偷换了(这是任何有装卸工作经验的装卸工都具有的常识,何况海关查验员?),在CIQ化验结果出来后,为什么不立案?
理由只有一个:海关的人员参与了诈骗。海关人员使用的是公权力,就不能仅仅视作个人犯罪,海关要承担责任的。上次发送给你的提单和以前的提单是不同的,现在等于船公司开出了两份不同收货人的提单,前面的没有付货款已构成刑事诈骗,提单已失效,后面的开给海外公司的提单才是有效的,真正的货主。新疆拉斯外科其实是安徽人在操纵的一个新公司,安徽人本身在铜陵有一个小贫矿,生产的就是这种烂石头,成分和现在货柜里面的成分相同,非洲根本就没有这种烂石头的。(见市长证据:商检局在未开柜的情况下12月15号放行到12月20号开柜查验的时间整整5天的时间,请各位计算一下从宁波到安徽铜陵的距离,刚好是货柜车一个来回还有盈余的时间)
如果海关认为自己正确的话,回复要以书面的或电子邮件方式,要敢于承担责任,不要总是口头,像应付中国老农民似的。。。 (当然双方也可以在网上搞个论坛,我们把我们的证据发到网上,海关也把海关的证据发到网上,在世界范围内有亿万网民来讨论,理是越辩越明的,公道自在人心,政府也没有必要动用国家机器来封杀中国大陆的网络消息,也好让中国人民也参与进来探讨真相,只要双方都为自己的发言和证据承担法律责任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