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卫生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批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自2008年4月1日实施之日起代替《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并规定了医疗废物警示标志。适用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的生产厂家、运输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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