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0002 为什么从事商贸往来要尽可能双方亲笔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书?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以及其它形式的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实际上只要双方讲信用,许多时候口头合同也是可以的。但是当有一方不讲信用,在发生争议时,口头合同是否存在、其内容是什么等将无法证明,将可能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在商贸往来中要尽可能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而书面合同中最好是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书。因为信件可能存在是否为双方意思一致性表示的问题,而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容易被篡改,当对方质疑其真实性时,其证明力将遇到挑战,这时如果举证方不能进一步想办法证明其真实性,那么将遇到败诉的危险。而合同书则为双方当面签字和盖章,一般来说另一方是不会否认自己在合同书上所签的字和所盖的章,即使否认抵赖,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反而使其造成更大的损失。
当然即使采用合同书的形式签订合同,也最好在每份合同书上都盖骑缝章,以免到时候对未盖章、签字页内容的真实性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