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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我是王荣利律师,现在在深圳执业。非常感谢“阿里巴巴”给我的这个与大家交流的机会!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捧场!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大约从2002年左右以来,中国企业家包括许多著名企业家在内涉嫌违法犯罪被捕入狱的案件不断增多。我大约有个印象,几乎每个月都会有两三起以上关于企业家涉嫌法律问题的新闻报道。不是哪个被双规了,就是哪个被抓了,或者是这个案子开庭了,哪个案子判决了。总之,几乎月月都有这样的新闻。
我还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企业家落马了,判刑了,入狱了,甚至犯死罪被执行死刑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却往往不是法律问题,而更多的是企业家经营和管理上的问题。在媒体上发表各种意见的,不乏经济学家、管理专家,却很少有法律界法律专家来参与讨论。对此现象,我就觉得有点不是很正常。企业家不管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什么问题,最终的结局如果是走进监狱,最终的结论如果是法院判决下的,那么,我认为最终的、也是最为重要的,首先应该是法律问题!
但是遗憾的是,在媒体上却很难看到法律界的声音。即使有法律人员比如律师注意到这个问题,往往也很难收到媒体的关注。这样的话,对于企业家来说,对经营、管理问题关注再多,如果仍然缺乏对法律问题的关注,那么他们会仍然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甚至难免重蹈覆辙,最终仍因法律问题而落马,而入狱,甚至而丧命!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
作为律师,我从大学时期起,就非常关注各类案例的报道。在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有意收集了媒体报道的其他企业家涉嫌违法犯罪的资料。今年来我已经收集了大约上百例企业家犯罪的案例。随着收集的案例的增多,我难免会有一些感慨,也会发现一些规律性的问题,于是我便想从一个律师的角度,给中国企业家提出一些有益的法律提示。2005年底,我便开始整理、归纳这些案例,写出了“律师给中国企业家的18个提示”这样的一本书,承蒙国内著名的本土财经书籍策划机构——“蓝狮子财经”的关注和厚爱,这本书定名为《总裁的陷阱——律师给中国企业家的18个提示》,于2006年12月由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现在市场上有售,也受到读者尤其是许多企业家的广泛关注。
现在,我结合拙作《总裁的陷阱》中的部分内容,并根据主持人出的题目——富豪们的牢狱之灾,来跟大家交流一下有关“富豪们的牢狱之灾和”这样一个话题,有时间的话,再谈谈跟法律问题有关的“富豪们几大悲剧命运”和“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的话题。
富豪们的牢狱之灾
关于富豪们的牢狱之灾,用专业话来说,就是企业家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有452条,还有五六个《刑法修正案》,其中的罪名大概有420多个,其中涉及单位犯罪的就多达120多个。所以今天限于时间,我不想从罪名上来分析企业家的犯罪问题,那样太复杂,我主要从主观动机方面来和大家谈谈富豪们走向牢狱之灾的几种表现。
富豪们陷入牢狱之灾,应该说都有着其主观上的动机,可以从其主观上找出问题所在。根据我所收集的百多例案件,我从主观动机上分为以下几大类:
1、急于做大弄虚作假触犯刑法
要成为富豪,都必须有企业作为后盾。企业越大,财产越多,身价才能越高。但是要做大企业,一步一步来做,不仅艰难,而且速度较慢。于是有的企业家就会急于冒进,表现得比较浮躁。在这种情形之下,有的企业家就不惜弄虚作假,浮夸,制造“泡沫经济”,追求“大跃进”,进行“豪赌”。万一赌赢了,皆大欢喜,但这种概率太小。大多赌输了,“大跃进”就变成了“大灾难”,富豪最终就成为了阶下囚。
比如沈阳欧亚农业的杨斌。
杨斌当年被《福布斯》评为的中国大陆第二富豪、号称个人财富达75亿元,最后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六项罪名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30万元人民币。杨斌控股的两家公司也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共被判处罚金600万元人民币。
杨斌的罪名,一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其犯罪事实有两宗:一是为注册成立欧亚实业公司,通过别的公司“走账” 7150万元人民币,并伪造价值1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20万元)的温室设备发票及4份完税证明,骗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收到投入资本金8400万元人民币的验资报告,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二是为注册成立四家下属公司,从香港联合银行有限公司汇港币1.255亿元,资金入账后又转出。随后,他用银行进账单等相关票据及记账凭证进行验资,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一份内容虚假的验资报告,并伪造了三份验资报告,为四家公司领得了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杨斌是上述五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法院依法判处杨斌有期徒刑2年。
杨斌的罪名二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辽宁省人民政府划拨1674多亩土地使用权给欧亚实业公司,作为“高新农业示范区建设用地”。欧亚实业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此宗农业用地上修建非农业建筑物,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615多亩。
欧亚实业公司两次租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八家子村耕地共计270.36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此宗租赁的农业用地上非法修建停车场、加油站,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共计51.501亩。
法院认定,欧亚实业公司在没有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修建和同意修建了非农业建筑物,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杨斌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欧亚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杨斌的罪名三是伪造金融票证罪。为虚增公司业绩,杨斌授意公司财务人员伪造财务账目,采取伪造金融票证的手段造假账,于2001年4月至2002年6月期间,共伪造支票、进账单、结汇凭证、电汇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305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786047024.36元。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杨斌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欧亚农业公司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杨斌的罪名之四是合同诈骗罪。欧亚实业公司要在沈阳市于洪区征地,为了抵顶该公司建设用地所占用的耕地,进行“占补平衡”,杨斌勾结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张某某,通过原法库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局长和时任该局地籍科长一起,将法库县卧牛石乡苇子沟村一块国家尚未纳入地籍管理的耕地(图上标的是荒地,实际上已经是造好的耕地,共1600亩)作为欧亚实业公司“新开发的耕地”,然后伪造相关手续和文件,使辽宁省土地整理中心以316.6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欧亚实业公司“新开发的耕地”作为“储备耕地”。
法院认为,欧亚实业公司在明知其未实际开发耕地的情况下,由杨斌代表公司同辽宁省土地整理中心签订收购储备耕地协议,骗取该中心支付的耕地开垦费3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斌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欧亚实业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杨斌的罪名之五是对单位行贿罪。杨斌在实施上述合同诈骗犯罪的过程中,根据事先的承诺,于2001年4月、9月两次给予法库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共计人民币98万元。该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法院依法判处杨斌有期徒刑1年,判处欧亚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杨斌的罪名之六是单位行贿罪。在实施上述合同诈骗犯罪的过程中,欧亚实业公司于2000年12月给予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张XX人民币25万元。此外,原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X为帮助欧亚实业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修改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2000年12月某日,杨斌为感谢李X给予欧亚实业公司的帮助,在李X的办公室送其美元2万元。
法院认为,欧亚实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杨斌是欧亚实业公司实施上述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构成相关罪名。法院遂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杨斌有期徒刑1年,判处欧亚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从以上杨斌及其公司的犯罪事实中我们不难发现杨斌“发迹”成为中国大陆第二富豪的轨迹: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以“高新农业示范区建设用地”取得划拨用地并租赁部分土地——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开发“荷兰村”房地产项目等——通过行贿手段修改政府土地批复文件套取银行贷款——伪造金融票证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谎报公司业绩骗取香港上市并提升股票价格——成为中国大陆第二富豪。
杨斌的牢狱之灾,从法律方面来看,其实一开始就注定了。为了做大企业,他一开始就虚报注册资本,这已经涉嫌触犯刑定构成犯罪了。但在地方政府官员追求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在尚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时候,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新设企业真正的经济实力原本应该由企业真实的注册资本体现出来,而虚报注册资本就使企业表面上的实力远远地大于真实的实力。靠着这种浮夸起来的“经济实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受到各方面的“青睐”获得大项目以及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支持,但同时却也使企业在资金运作上捉襟见肘。为了掩盖企业资金不足的事实,他只好继续作假甚至不惜采取伪造金融票证的手段包装自己,以获得新的资金来源。同时,为了减少支出,也就只有采用违规手段进行土地和房地产开发。达到这一目的,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于是,他只好再通过贿赂手段使得一些政府官员为其违规行为大开绿灯。就这样,杨斌从开始涉嫌一项犯罪,发展到后来,就成为多项犯罪了。当最终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时候,司法机关一介入,杨斌所有的犯罪行为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般一个个倒下。最终,他终于无法逃避六项罪名的追究。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讲“秋后算帐”,即在发生犯罪事实之后,在追诉期内,迟早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家一旦涉嫌犯罪,当他最为辉煌的时候,这一切都可能被隐瞒和掩盖。当企业走向困境或者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时候,那些被隐瞒和掩盖的犯罪行为就会被揭露出来,此时司法机关必然介入并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时候,企业家当然自身难保,牢狱之灾也就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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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商勾结违法乱纪(行贿受贿)触犯刑法
在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总有人不遵守经商之道,不择手段地谋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他们最典型的手段就是腐蚀某些官员,官商勾结,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最大利益。
这些人往往号称有很大的“背景关系”,在商业活动中得到一些部门或人员的特别“照顾”,所谓“生意”也往往在某个阶段或时期显得非常“成功”,有一段春风得意、生意兴隆、财源广进的日子。可是,需要提醒的是,他们往往是靠着违法乃至犯罪的手段支撑着生意,这样的日子终究是难以长久的。
近几年来国家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表明,一个大贪官的背后往往都会有一个或几个以身弑法的企业老板。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走上腐败道路也离不开一个违法犯罪的企业老板周雪华的“特别关照”。
原江西省温圳粮库南昌办事处副主任周雪华,原本是一名地道的农民,花钱买了一个招工指标,被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并被聘为温圳粮库驻南昌办事处副主任、法人代表。
如果不是遇到胡长清,周雪华也许还在继续平静地做他的生意,并不至于身陷囹圄。如果他把自己的精明都用在合法经营上,也许他还可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商人。
然而,可惜的是,周雪华把自己的精明用错了方向。
一个偶然的机会,周雪华在酒桌上结识了当时任省长助理的胡长清。这时候,周雪华谋划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为了使胡长清成为自己生意上的“靠山”,周雪华以其过人的精明想法设法地接近和讨好胡长清。他知道胡长清喜欢舞文弄墨,便投其所好,作出一副高雅状,隔三差五跑到胡长清临时居住的赣江宾馆,不是给他送上一些进贤产的毛笔,就是给他送一些写字用的高级纸张,还陪他海阔天空地闲聊。在这个过程中,他很快便摸透了胡长清的心理和喜好。他发现胡长清不仅贪财,而且贪色,于是很快便用金钱和美色俘虏了胡长清。
第一次行贿是在1997年4月,周雪华得知胡长清要到美国参加“世界稀土大会”,便试探性地送上1万元美金,被胡长清爽快地收下。
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周雪华一边要求胡长清帮忙解决自己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一边源源不断地向胡长清“进贡”,经法院查证认定的就有25次之多,计有人民币144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8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65.056万元的贵重物品,其中:白金钻石戒指2枚,白金钻石领带夹2只,黄金钻石手链1条,“劳力士”手表2块,“帝舵”手表1块,白金钻石耳环1对。
通过金钱做纽带,周雪华很快便与胡长清拉近了距离,甚至称兄道弟。为了进一步套牢胡长清,周雪华进而向胡长清送女人。带其和情妇境外出游,为其情妇购买房子。
周雪华之所以这样不惜代价地“供奉”着胡长清,是因为他把自己的整个生意甚至前途都押在了胡长清的身上。他说,一是认识这么一个高级干部很不容易,送钱送物是想联络感情,不想失去这个关系;二是胡长清帮他办了不少事情,他以金钱表示感激;三是用钱铺路,相信胡长清会为他办更多的事情。
周雪华以违法犯罪为赌注,最终输得一塌糊涂。
1999年8月胡长清被立案审查,周雪华也随即被拘留。胡长清被执行死刑后,周雪华意识到自己的“靠山”彻底倒了,于是趁着看押人员熟睡之际,盗得他人内装2000元人民币的钱包一只,越窗后翻墙而逃,躲在乡下一村民家里藏匿。2000年6月17日凌晨,周雪华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01年6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周雪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周雪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脱逃罪,判处周雪华有期徒刑三年;以盗窃罪,判处周雪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此,周雪华不仅失去了他所有的生意和财产,而且失去了自己的人身自由。
周雪华和胡长清,最终以如此的结局结束了二人的关系,这可能是他们当初均没有料到的。我们很难说清究竟是周雪华把胡长清送上了刑场,还是胡长清把周雪华送进了牢房,但是官商勾结的结局,我们却在本案中看得一清二楚了。
成克杰-周坤;胡长清-周雪华;田玉飞-王德军;冯明昌-某银行
郑梦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浙江某(康力元)投资集团;陈良宇-张荣坤、郁知非;
3、为获融资涉嫌欺诈触犯刑法
真正成功的企业家,是以企业的实力作保障的。企业的实力大小,最终要体现在企业的自有资金上。一些好出风头、好大喜功的企业老板,当他们发现自己资金紧张的时候,往往会“策划”出种种“融资”奇招,以解决资金紧张的困境。当种种“融资”奇招充满谎言和欺骗的时候,往往也就是他们的企业家之梦彻底破灭之时。
如牟其中。
法院审理查明,牟其中的南德经济集团凭借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004.10美元,折合人民币623339456.04元。其中,用于偿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21978096.58美元和人民币4158121.19元。余款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478.12美元,折合人民币294752166.83元。
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南德经济集团罚金500万元,同时以相同罪名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牟其中不服,提出上诉。同年8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牟其中、吴志剑、胡志标、孙大午、唐万新、赵玉南
吴英“富姐”暴富案、西安重阳生物公司集资诈骗案、南洋教育集团济南两任校长非法集资案、辽宁一老总集资诈骗被判死刑何阳银川行骗落入法网.doc
4、公私不分侵占挪用触犯刑法
民营企业家都应该明白,个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金,或者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赚取的利润,在企业没有清算之前或者没有进行利润分配之前,都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家的个人资金。或者参股或控股企业的许多企业之间,这个企业的资金也不能随便当做那个企业的资金使用。如果对这一点缺乏清醒的认识,或者把企业资金错误地当作自己钱包里的资金,把民营企业错误地当作自己的金库,那么,就很可能难免牢狱之灾。
如金正集团万平。
公诉机关指控万平涉嫌犯罪共有两宗事实:
第一宗是,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间,被告人万平利用其为ST天龙总经理、ST天龙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广东金正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达到挪用ST天龙资金的目的,以预付ST天龙东莞分公司上游供货商——深圳市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材料货款的名义,逃避公司监管,擅自将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2700万元的资金挪用给广东金正使用,至今未还。
第二宗是,2002年底,持有东莞金正66.19%股权的股东杨明贵欲将其所持有的57.099%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人万平,为购买杨明贵的股权,被告人万平擅自决定挪用广东金正公司内账户资金用于个人支付杨明贵的购股款。从2003年1月至3月期间分五笔共计3209.9万元支付到杨明贵指定的账户。2003年4月3日,在付清杨明贵购股款后,被告人万平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挪用的资金至今未还。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采纳公诉机关“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也没有接受万平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护,而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万平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万平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回犯罪所得3209.9万元,返还广东金正公司。
金正老板万平一案,虽然外界有着各种各样的猜测,说什么股东之争,什么权力斗争等等,然而,万平的所为不太干净却是不争的事实。俗话说,苍蝇不盯无缝的蛋。假如万平在处理资金问题方面更透明一些,更清白一些,法律意识更强一些,即使真有什么股东之争、权力斗争,谁又有多大的能力可以将其投入监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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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骄横跋扈涉“黑社会”触犯刑法
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一些老板完成原始积累并“发迹”以后,自然便会有形形色色的人物聚拢到身边来。一些来自官场“傍大款”的,只要老板敢于行贿、请吃请喝、腐蚀拉拢,他们便可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成为老板的“马前卒”,随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老板效力。这些老板因此便认为自己“红道”有人。同时,一些来自社会上三教九流的人物也会前来投靠,只要老板能够给碗饭吃并可以做到“论功行赏”、“赏罚分明”,他们便会唯老板马首是瞻,随时听从老板的指示甚至“暗示”,指东向东,指西向西,要“收拾”谁就可以“收拾”谁。这些老板因此便认为自己“黑道”也有人。
老板“红道”、“黑道”都有人,久而久之,便难免骄横跋扈,甚至为非作歹。如果真的到了这个地步,那么,他们便将一步步地迈入违法犯罪的陷阱,最终不可自拔。
刘涌早就打打杀杀,甚至枪击警察,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纵容了其校长嚣张气焰。随后更加有恃无恐。在后来有了企业作支撑,更是气焰大涨。不但行贿,而且非法经营,欺行霸市,以暴利打击竞争对手,帮助别人“摆平”各种麻烦和纠纷,直至惹下命案,终于难逃法网。
从以上刘涌一案,我们不难看出刘涌从一个曾经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区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转化成为沈阳“黑社会霸主”的渐变过程,而且也可以看出刘涌从一般违法行为到死罪的这一由量变至质变的经过。
刘涌(已执行死刑)、桑粤春(已执行死刑)、陈毅锋“冠丰华”(有期徒刑20年)
福州陈凯(死刑)黑社会案、江西熊新兴(死刑已执行)黑社会案
6、卷入黑道相互倾轧触犯刑法
一些老板一旦有了钱,不仅一些官员会来“傍大款”,屈尊投靠,而且一些社会闲杂人员也会前来助势“挺身帮忙”。于是有些老板便认为自己“白道”、“黑道”都有人,气焰大涨,受不得丝毫委屈,甚至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以为自己能够“摆平”一切。
任何胆敢藐视法律以至于使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挑战的人,最终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法律可以说是一个国家和政府或者统治者对全体人民、对全世界的公开的、庄严的承诺。如果承诺得不到兑现,那么它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一些老板循“黑道”采用违法手段解决某些难题,即使一时不被国家法律制裁,也难免惹火上身,为“黑道”所累。
如原全国青联常委、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号称拥有37亿资产、下属企业60多家的企业集团,被誉为“北京的李嘉诚”。 袁宝璟先是雇佣汪兴走“黑道”干掉生意场上的竞争对手四川人刘某,随后有把柄落在了汪兴手里,收到汪兴的敲诈,最终又不堪其烦,再雇佣堂兄弟杀了汪兴,结果两败俱伤,命丧法律。
袁宝璟、攀枝花谭某、北京女老板凌女士
7、集权管理失职受贿触犯刑法
企业家治理企业,与政治家治理国家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企业就是国家的缩影。独裁制、家长制、集权专制的帝制政体已经不为现代社会所接受,取而代之的是民主制、君主立宪制等等政体。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也是现代社会的主流和目标。相应地,在企业管理中,个人独裁、家长制、集权专制的模式也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格格不入。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必须按照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等,并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决策程序,实际上就是要求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运作,以保障企业平稳、健康地发展。
一些企业家,通过多年的努力和打拼之后,终于建立起自己的企业王国。此时,如果他们忽视自我修养的提高,缺乏基本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善于总结历史经验和吸取现实教训,就很容易自我意识膨胀,不同程度地寻找当“皇帝”的感觉。有的时候即使他不想当“皇帝”,也很难抵挡得住部分下属人员“奴仆”一般的追捧和奉承。如此一来,企业在管理上便会越来越走向个人独裁、家长制、集权专制的模式,而离现代企业制度愈行愈远了。
如三九企业集团创业者、原党委书记、总裁、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赵新先,作为三九集团上级的总后生产部只聘任和管理赵新先一个人。而赵新先也就成了当时中国“一人荣企业荣,一人枯企业衰”现象的典型。赵新先的个人意志在主导着整个三九集团。在规模最为庞大的时候,三九拥有的下属企业多达600余家,其中赵新先知道的或者想要的不到二百家,其他的近四百家企业实际上成了他的包袱。在他“充分放权给下属企业”的管理策略下,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无法完全被了解,财务黑洞越积越多。成也集权,败也集权。
一名曾经显赫的企业家,以如此的悲剧收场,实在令人叹息。追究赵新先犯罪的根源,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缺乏对企业的法制化管理,不能不说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褚时健、赵新先、劳德容、原广东国投老总黄炎田造成9亿国资损失被判14年、深发展前任行长周林被捕
8、贪图暴利操纵证券触犯刑法
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可以说即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的机会,同时也为投机者提供了“豪赌”的机会。由于管理上的不到位和法律的滞后,一些人从中看到了机会,于是操纵股票,上下其手,在股市的振荡中牟取暴利。
如德隆集团唐万新。
法院审理查明:唐万新的上海友联通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等六家股权托管公司,以向客户承诺按期还本并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固定收益率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32658笔或与693个单位和1073名个人签订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37亿余元,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67亿余元人民币。在操作过程中共动用了24705个股东账户,并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方式,长期制造“老三股”价格异常波动,股票价格长期居高,获取大量不正当利益,非法获利达98.61亿元。
2006年4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的德隆主案作出一审判决。德隆总裁唐万新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另外,本案中起诉的三家企业和德隆的6位高管也分别受到惩处。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3亿元,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罚金各50亿元。
宋如华(托普集团)出走
中国股市第一案中科创业案6被告被判刑
大鹏证券前董事长等8人涉嫌操纵股价受审
德隆事件
“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
原郑百文董事长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刑
9、违规操纵上市公司触犯刑法
近年来,许多企业家追求企业上市,或者追求上市企业,但他们看到的往往是自己权力的扩大,却没有看到上市企业法制化管理的要求更高这一点。他们掌控上市企业,却仍然以家长制、家天下来治理企业,最终等待他们的,绝不会是鲜花和掌声。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格林柯尔系老板顾雏军,在操作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企业并购之后,2003年度甚至荣获中央电视台“中国经济年度人物”,风光无限。然而短短一年多时间后,2005年7月底,顾雏军就被公安机关“请”了去,至今未获自由。初期有报道称,顾雏军涉嫌从上市公司挪用资金17亿元被立案侦察。最近有媒体披露,顾雏军涉嫌虚假出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职务侵占以及伪造公章等四项罪名,被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最重要的一点差别就是信息披露要公开和透明。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创业的时候,其财富的积累过程、企业内部运作方式和经营方式都很不透明,外界知之甚少,其中也难免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甚至违法的方面。这些民营企业做大之后,他们渴望上市并走向企业界的前台,其追求并不过分。然而,如果他们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企业上市,并把他们原来的一些不规范做法带进上市公司,按照他们原来的做法如法炮制管理上市公司,那么他们就大错特错了。这就是顾雏军、张海案件给企业家们的启示。
顾雏军案、张海案(以上二人也可以说是公私不分触犯刑法)、达尔曼许宗林出逃、湖北康赛公司童施建、张建萍腐败案;酒鬼酒原董事长刘虹被监控
10、心理失衡侥幸捞回触犯刑法
企业家都是精于算计的人。吃亏的生意没有人愿意去做。但有的时候由于政策、法律、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不得不使个人“吃亏”的时候,他们便难免要想办法找回来,以求心理上的平衡,结果却不得不接受法律的制裁。
如创维黄宏生。为了在香港顺利上市,公司做了账目处理,被香港联交所调查发现后,黄宏生补交了几千万元;但由于心理不平衡,感到吃亏(持有一半股权却为整个公司“埋单”),就采取“虚构业务”的方式,从公司“捞回”了那几千万。公司内部举报引起香港廉政公署调查后,他又参与制造伪证(一份顾问合同),孰料廉署竟然验出写有合同的纸的生产日期,而他提供的合同上签的日期要早过生产日期一年,断无可能!
创维黄宏生案;安徽省巨贪尹西才被判死缓
11、挑战法律非法经营触犯刑法
合法的生意人人可以参与,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小,于是有些人员便寻求发财的捷径,从事非法经营,挑战法律,触犯刑法。
如一些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窝赃销赃、出借或出租营业执照或银行帐户等。还有一些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湛江走私大案陈同庆儿子陈励生、厦门远华赖昌星走私大案、惠州杨改清走私大案等走私分子
12、违法管理发生事故触犯刑法
企业管理之道,守法最为根本。其他无论什么样的企业管理之道,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够行得通。因此,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制定企业厂规厂纪,守法管理,应该是所有企业家们最为基本的企业管理之道,也应是企业家们的常识。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律意识低下,往往在企业管理过程中采用违法的手段和方法,最终不仅未达目的,反而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和损失。
原号称广西“首富”、曾被评为全国“优秀企业家”和“全国劳模”的广西南丹龙泉矿冶总厂总经理黎东明,社会上传说他身价约达10亿元。
2001年7月17日,南丹龙泉矿冶总厂有关人员在政府有关部门明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矿工冒险下矿作业,造成特大透水事故,共有81名矿工在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后,黎东明等人与南丹县原主要领导串通一气,瞒报事故长达半个月。在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时,为保全龙泉矿冶总厂的非法利益,黎东明等人利诱、唆使、劝说部分了解事故实情的人员对外界隐瞒真相,阻止其作证并指使有关人员作伪证,致使事故未能得到及时调查处理,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法院认定其行为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妨害作证罪。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龙泉矿冶总厂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擅自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黎东明等人分别积极组织、指挥、实施非法采矿,以上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龙泉矿冶总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黎东明等人分别代表龙泉矿冶总厂行贿,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也构成单位行贿罪。
2002年6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黎东明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依法判处龙泉矿冶总厂犯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400万元;该厂被冻结在银行的存款,扣除以上罚金后,余下的241299076.86元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黎东明作为私人矿主,按照规定原本是无法取得出事矿井的采矿许可证的。在这种情况下,他通过与县里成立的国有富源矿业探采公司合作,采用转包的方式利用富源矿业探采公司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这种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采矿罪。也就是说,黎东明的企业,由于先天不足的原因,早已行走在违法犯罪的“钢丝”上。这样的企业,如果能够平衡好各种关系,也许还可以侥幸经营一段时间。如果没有其他更大的违法犯罪问题,最后即使被查处,也不至于落到人财两空的境地。然而,管理上的漏洞和缺陷,埋下了矿难的伏笔,终于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矿难发生之后,当地官员为了自己一己的“乌纱帽”,竟然不顾人命关天,官商勾结,隐瞒事故真相,进而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于是,这个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走钢丝”的企业,不仅翻身落马,而且被重重地摔个“稀巴烂”,落得个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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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偷逃税收触犯刑法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要正常经营,就必须照章纳税。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拥有税务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力。企业如果不能遵守税收法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乃至法律措施,对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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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时冲动丧失理智触犯刑法
生意场上的成功,会使许多老板逐渐形成自信乃至自大的心理。如果身边再聚集了一批曲意奉迎、溜须拍马的朋友和下属,则更会助长老板的这种不健康心理。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的提高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一些老板便难免会一时冲动,做出追悔莫及的傻事来。
如辽宁省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
2005年3月27日晚8时,侯建军与朋友等4人来到抚顺市顺城区云顶歌厅,由4名歌厅小姐陪着喝酒至28日凌晨,其间8人共要了4瓶“花雕”酒和40余瓶啤酒。
凌晨3时许,其他人先后散去,侯建军驾驶辽D—19995号越野车拉着该歌厅坐台小姐任某准备吃夜宵,驾车至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抚顺长途客运站门前时,与路经此处的被害人裘吉发生碰撞。
经法院审理查明,当时侯建军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吉刮碰后,倒车镜玻璃片被刮掉,侯建军遂下车与裘吉发生争执、厮扯。裘吉先跑向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侯建军便驾车追撵至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吉见状,转身跑向抚顺百货大楼正门门前的休闲广场,侯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入该广场,将被害人裘吉撞倒,后逃离现场。裘吉被撞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裘吉系因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后,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侯建军于当日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2005年5月13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侯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侯建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X琴经济损失人民币15.4万余元。
2006年9月,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该片死刑缓期执行。
西安某公司总经理张某、慈溪某公司董事阳某、侯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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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情感误区不择手段触犯刑法
古语道:“饱暖思淫欲”。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老板在拥有了巨大的财富之后,如果不注意自身修养的提高,往往会突破道德底线,难免落入俗套。同样,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面前,一些异性也会主动投怀送抱,以求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这种同床异梦的结合,一般在开始的时候看似两相情愿、各取所需、各得其所。然而,由于这种非法的结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先天不足,发展到后来,也就必然会衍生出不可调和的矛盾来,甚至还会蕴涵着巨大的生命危险。
福州房地产老板郑某,与一有夫之妇发生婚外情,甚至不惜多次自杀。后来女方提出分手,郑某丧失理智,枪杀了情妇,自己也被判死刑缓期执行而身陷牢狱。
福建某商会名誉会长命丧南京情妇之手;福建亿万富豪郑某怒杀情妇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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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不当竞争谋财害命触犯刑法
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生意场上,暴利之下更有勇夫。有的老板在生意场上与对手或者合作伙伴面对巨额利益之争,不惜痛下杀手,最终在害了别人的同时,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甚至断头台。
如包头市金基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锦新,在蒙古国拥有煤矿,在内蒙古乌海市还拥有一个年产15万吨焦炭的焦化厂,拥有资产过亿元。
2005年4月29日晚,周锦新与朋友去唐人街酒吧娱乐。21时45分左右,周锦新接到一个电话,因酒吧噪音过大,便到酒吧外面接听。这时,早已埋伏在酒吧附近的一男青年突然冲上前来朝周的左腿弯猛砍一刀,周当即被砍成重伤跪倒在地。随后又有3名男青年冲过来朝周的背部、腰部连砍数刀,然后乘坐一辆墨绿色的皮卡车逃走……
警方逐渐查明,周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林某等人与周锦新发生冲突之后,决定“教训教训” 周锦新。于是,林某出资10.8万元“劳务费”,授意其司机兼保镖赵伟峰负责办理。赵伟峰立即按照林平的授意,找到湖南省常德市同乡刘小兵,密谋雇佣杀手干掉周锦新。刘小兵打电话从常德市调了4名杀手,赵伟峰也从深圳市调来1名杀手。经过几天的密谋跟踪,4月29日晚21时50分,周锦新走出酒吧接听电话时,他们中的三人冲上前去挥刀行凶,另外三人则潜伏在周围负责策应,最终将周锦新砍死在唐人街酒吧外的大街上。
幕后元凶林平,已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这些人太低估了公安机关的侦破能力,太自以为是了,最后的结果必定是鸡飞蛋打一场空!
周锦新遭暗算;深圳粤海大厦血案;周祖豹被砍死
富豪入狱的规律:
没有预防(过于自信);没有预感(判断错误);不可救药(为时已晚);不可翻身(不仅是企业的失败,更是人生的失败)
感慨:
富豪入狱影响重大,既是他们自己的悲哀,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更是法律的悲哀,同时也是中国律师的悲哀!
面对如此众多的企业家翻身落马的事实,中国企业家们应该反思,他们为什么落马,为什么入狱,为什么没有实现人生的“软着陆”,从而及早思考自己到底该如何实现人生的“软着陆”。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正好经历了整整一代人,许多上个世纪第一代成功的企业家都即将面临着谢幕的时刻。如何从人生辉煌的顶端降下来,实现人生的“软着陆”,这将是他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每一个人,只有在对人生谢幕之后的盖棺定论,才是真实的,也是终局的。
现在,许多企业家对于律师的认识,也都仅至于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而根本没有认识到律师在法庭之外的作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实施,无论个人还是企业的各种活动和行为,都越来越多地由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和约束。任何人尤其是企业家,如果不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又缺乏律师的必要帮助,那无异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渊”。
最好的律师是担任你的顾问指导你不去犯罪、避免发生法律纠纷的律师,而未必是在法庭上为你作无罪辩护或者代理你打赢官司的律师。随着法律的日益增多和完善,企业家面临的法律纠纷以及法律陷阱也日益增加,如果等到发生法律纠纷或者陷入法律陷阱之后才想到了律师,那多已为时已晚了
《律师决战岂止在法庭》,律师的作用又何止仅在法庭!
《企业竞争岂止仅在企业家》
在战争年代,每一重大战役的胜败,我们看到的都是取胜的将军和失败的将军,成者为王败者为寇,胜将成为英雄,败将则成为人们苟笑的话题。但是客观地讲,如果单从个人能力或者水平来讲,其实胜将并不一定就真的比败将强。
历史上,群雄争霸,更是成王败寇,胜则名垂千古,败则遗臭万年。
如果把商场比作战场,那么无论多么高明的企业家,单靠“孤家寡人”一个也是不行的。
企业家除了应自觉地搞好“三讲”(“讲政治”,既了解国家政策、路线、方针;“讲学习”,即不断学习,建设好企业文化;“讲正气”,即提高个人修养)之外,还应该“讲法律”,“讲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单单企业家一个人“五讲”还不够,企业家还应该有针对性地建立好响应的智囊团,全面把好各关。
作为中国第一代的企业家们,他们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忙”和“累”。而且看起来似乎永远没有“忙完”的时候,除非累死或者身陷囹圄才告结束。这是中国企业家们的悲哀。企业家如何走出“忙”和“累”的误区,这不尽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企业家应认真琢磨琢磨。建立企业“法定”的智囊机构,其实就是一种可以考虑的选择。
富豪的几大悲剧(风险)
1、遭遇谋杀的悲剧
近年来,几起富豪被谋杀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媒体由此也引出了所谓“仇富”、“原罪”、“企业家的人身安全”等等话题。为防止不测,老板们各出奇招。有的深居简出,有的重金雇佣保镖……
托尔斯泰说过一句名言,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套用这句话来说,幸福的老板都是相似的,不幸的老板各有各的不幸。富豪们的人身安全问题,应该说并没有普遍性的危险。至于遭遇不幸的富豪,他们的不幸背后各有着其不同的故事。
李海仓被枪杀;周祖豹被砍死;葛君明被炸身亡;周锦新遭暗算;陈世贤被劫遇害;耿为民身陷情色陷阱……
香港“亿万富豪”林汉烈遭遇冷血杀手;兰州富豪刘恩谦遭误杀;福建晋江恒安集团副总裁吴世界、河北过亿劳模(承德某矿副总)带女网友回家遭杀害、深圳粤海大厦血案;福建某商会名誉会长命丧南京情妇之手……
作为律师,在此我要提醒老板们的是,预防被人谋杀,首先要远离那些容易滋生犯罪的黄、赌、毒场所;其次要有必要的防范意识有应对突发意外的心理准备,在遭遇意外的时候临危不惧,妥善地化解风险;最后如果在生意场上遇到类似那些遭遇不幸的富豪们的难题,何不交给自己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出面解决呢?即使按照律师的处理意见“吃”了那么一点“亏”,又有何妨呢?记得有一首歌唱道:“吃亏就是占便宜。”回想以上这些不幸的富豪们的遭遇,谁说不是呢?
2、遭遇绑架的悲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家通过自己的辛苦经营为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同时也使得自己身价大涨,成为身价千百万甚至亿元以上的富豪。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于是一些犯罪分子便把犯罪的矛头集中在了一些富豪或者企业家的身上,绑架富豪的案件时常发生。
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许多成功的企业家都有可能存在着遭遇绑架的风险。因此,如何应对绑架,在遭遇绑架的时候如何寻求生机,也应成为企业家们必修的一门课程。
注意预防
提高身边人员的警惕性
面对绑架,要镇静自若
设法与绑匪巧妙周旋
不要轻易交付赎金
应及时并谨慎地报案
云全民、姜英武、鞍山孙某、徐州的温州商人姜某、北京商人李某、吉林栗艳春、浙江丽水陈某、西安女经理高某、深圳宝安港商罗某夫妇、周一男、东莞台商老板、重庆人大代表刘某、吉林农行行长侯希君、
郁博文夫妇泰国遭绑架杀害、浙江台州临海船王严宝龙遭绑架遇害、广州白云区人和镇富豪江振尧遭绑架沉尸、广州一房地产商当街被抢遭枪杀、汕头富豪翁某广州遭绑架被勒索百万……
企业家只有熟悉了绑架案的法律规定和犯罪特点,才能够做到知己知彼,在遭遇绑架犯罪的时候,也才能够从中寻求生机,避免遭遇绑架时出现被犯罪分子“撕票”的情况发生。
3、遭遇继承的悲剧
近年来,企业家突遭不测的事件时有所闻。他们突遭不测,不仅是他们个人的人生悲剧,同时也是他们所在企业的巨大损失。伴随着他们的死亡,他们的家属也都将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他们留下的巨额遗产。如果他们生前没有妥当安排的话,那就很可能使其家人在陷入巨大悲痛的同时,又陷入遗产分配的纠纷之中。
陈逸飞、古月、郁博文、龚如心、王均瑶
广东富商陈启明(植物人)家的豪门恩怨;浙商胡加招8000万巨额遗产纠纷案
作为律师,就有关遗嘱继承的问题,本人对企业家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年龄超过50周岁、身体感觉不适以及预感存在某种潜在生命危险的企业家们,都应该为自己立下书面遗嘱。
第二,订立遗嘱的时候,应当聘请专业律师把关,即要区分清楚遗产和家庭、夫妻等共同财产,又要使遗嘱在内容上准确无误,让继承人不会产生分歧,还要在形式上规范合法,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建议以3—5年为一个周期,定期更改或者重新确认自己的遗嘱。
第四,在适当的时机或条件下,召集所有继承人,对他们就有关继承的法律问题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使他们理解遗嘱继承的意义和具体法律规定。
第五,指定两名自己信任的律师作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嘱并应保密,在发生继承事实的时候负责协调有关继承人按照遗嘱落实继承事宜。
企业的根基最容易从内部松动,企业的大厦也最容易从内部垮掉。对企业家们来说,遗嘱的重要意义,就是保障企业在创业者去世之后能够实现平稳、顺利过渡,从而保障企业的不断发展,实现企业家们追求的远大而宏伟的目标。企业家们订立遗嘱,是企业实现平稳过度、打造百年老店的要保障。
4、富豪自杀的悲剧
许多人向往富豪们的生活,其实富豪也有富豪的无奈。他们中的许多人压力大,工作累,身心俱疲。一些人在不堪重负之下,甚至选择了自杀以寻求解脱。
赵恩龙:山西亿万富翁坠楼身亡
徐凯:金花股份副董事长自杀身亡
企业家应该学习对待压力,学会授权以减轻压力,有有点做生意之外的兴趣或者爱好以释放压力。
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刑事法律风险
触犯刑法的法律风险
企业触犯刑法的风险
企业家触犯刑法风险
遭遇犯罪侵害的法律风险
企业遭遇犯罪侵害
企业家遭遇犯罪侵害
民事法律风险
合同交易的法律风险
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方违约的法律风险
履行合同过程中自己违约的法律风险
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风险
婚姻纠纷
家庭财产分割纠纷
继承纠纷
诉讼中的法律风险
诉讼不当的法律风险
枉法判决的法律风险
经营管理法律风险
工商登记注册及管理法律风险
税务法律风险
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金融、融资法律风险
卫生、安全、消防、质量、环保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改制、兼并、重组法律风险
上市法律风险
担保法律风险
突发事件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提高法律意识
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
重视培训
重视法律顾问的意见
健全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大型企业设总法律顾问
中型企业设法律事务部
小型企业设法律顾问并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一般企业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防范法律风险成功的典型案例:可口可乐泄密案
又来一个板凳
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本公司专业生产旋转接头、金属软管、虹吸系统,还承接各种特殊…
阿里巴巴2007第四届中国网商大会水晶礼品指定供应商--[浦江县荣灿水晶工艺品厂]专业生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