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害维权基本常识
-------张新峰 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像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的侵害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再现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形象加以再现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照片、录像、画像、雕塑等一切肉眼可以感知的物质载体。
二、使用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满足和财产上利益的权利,其表现方式通常表现为公开展示,其行使通常需以肖像的物质载体为媒介。
权利人行使再现权产生肖像的物质载体,物质载体是使用权的前提。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
如肖像权受到侵犯,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有:
一、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
其侵害的是肖像再现权,如果仅有再现行为而没有使用行为,谈不上损害后果,很难构成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行为。但此种行为仍被认为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体现对人核尊严和人格利益的充分尊重。如果有证据表明再现行为已经扰乱其生活安宁,可以按照侵犯隐私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其侵害的是肖像使用权,使用不仅指商业上的使用,还包括一切对权利人肖像的公开展示、复制和销售行为。虽然在理论上,侵害肖像使用权无需以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但根据现行法律规范,肖像权侵权行为通常是以具有营利目的为要件的。
三、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肖像体现了权利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在经许可再现和使用他人肖像使应当保持对权利人形象的忠诚,否则任何歪曲和丑化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行为:
虽然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并非任何未经许可的再现和使用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按照符合国家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权利人自身利益的原则,下列情形不属于侵权,通常被视为合理使用:
一、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者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他人肖像;
三、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
四、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五、为权利人自身利益使用其肖像。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