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
《阿里巴巴中国网站用户诚信规则》新增违规信息处罚制度和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制度
阿里巴巴中国网站用户诚信规则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累计扣分处罚规则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信息发布规则
第二章 交易行为规则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章 生效
第二章 解释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阿里巴巴中国站用户的合法权益,创建、维护和谐的商业环境,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所涉域名为:Alibaba.com.cn、alibaba.cn、1688.com,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任何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服务”)的用户。
第三条 所有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所有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与阿里巴巴签署的协议、阿里巴巴中国站服务条款、网站规则的约定。
第五条 若本规则的规定同用户与阿里巴巴签署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诚信通服务协议》等)的约定相冲突,则优先适用双方协议的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阿里巴巴有权酌情处理,但阿里巴巴对用户的处理不能免除用户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阿里巴巴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且规则的变更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公告时及时生效。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 投诉方: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被投诉方:指投诉方投诉的阿里巴巴中国站用户。
第九条 扣分有效期:一年,从每次扣分之日起算。
第十条 扣分:用户发生违规行为时,阿里巴巴有权依据违规行为种类扣除该用户一定数量分值并根据分值对应区段对违规用户进行相应处罚。用户每笔违规扣分将在该次扣分之日起一年后做对应清除处理(如2011年12月31日发生违规扣分,该笔扣分将在2012年12月30日二十四时清除),但因扣分达到60分或以上致使服务被终止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处罚的种类:警告、限权、关闭帐号
警告:阿里巴巴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提醒、告诫用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违规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
限权:指阿里巴巴暂停用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暂停用户帐号登录及操作权限、暂停旺铺及已发布供求信息的访问权限(如有)、暂停黄金展位服务(如有)、暂停网销宝服务(如有)。被限权用户在限权期限内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诚信通服务费、黄金展位费用等,如有)照常计算,服务期限不予延长。
关闭帐号:阿里巴巴终止向用户提供任何服务,并不予退返服务费(如有)。
第三章 累计扣分处罚规则
第十二条 用户累计扣分分值达到以下区段,对应的处罚为:
累计扣分分值为12分—24分之间(含12分)的,处以警告的处罚。
累计扣分分值为24分—36分之间(含24分)的,处以限权7天的处罚。
累计扣分分值为36分—48分之间(含36分)的,处以限权15天的处罚。
累计扣分分值为48分—60分之间(含48分)的,处以限权30天的处罚。
累计扣分分值为60分或以上的,处以关闭帐号的处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信息发布规则
第一节 信息发布原则
第十三条 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信息应遵循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用户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或干扰阿里巴巴中国站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用户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阿里巴巴中国站产品禁售规则所包含的产品。
http://service.china.alibaba.com/kf/detail/3428718.html
第十六条 用户发布的信息若涉及阿里巴巴中国站产品限售规则所包含的产品则应根据阿里巴巴中国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http://service.china.alibaba.com/kf/detail/3428765.html
第二节 发布违规信息处罚制度
第十七条 用户发布的信息违反产品禁售、限售规则的处罚制度:
(一)违规发布禁售产品的处罚制度
1.发布以下信息的,即扣除六十分,关闭帐号:
1) 枪支、弹药、军火或相关器材、配件及仿制品;
2) 毒品、吸毒工具及配件;
3)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或利益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6)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2. 发布以下信息的,每次扣二十四分,并删除违规信息:
1)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2) 管制类刀具或甩棍、弓、弩、飞镖等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3) 受国家保护的动植物活体、肢体、皮毛、标本、器官及制成品;
4) 已灭绝动物或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5) 国家级保护文物;
6) 流通中的人民币、伪造变造的货币及其印制设备;
7) 涉及诽谤他人,散布谣言的;
3. 发布以下信息的,每次扣十二分,并删除违规信息:
1) 卫星电视类接收器材、妨碍交通法规类、间谍类、作弊类等器材;
2) 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致瘾性药物;
3)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
4) 扰乱金融市场的服务,如:信用卡套现、公积金套现;
5) 买卖或侵害他人个人隐私或企业内部数据的;
6) 代写或出售论文;
7) 非法买卖、办理证书;
8) 买卖、代开发票、票据、考试答案等信息;
9) 非法服务行业,如私家侦探、色情服务、债务追收、涉外婚介、迷信服务等;
10) 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如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心理健康咨询等;
11) 网络游戏等虚拟商品,如网游帐号、游戏装备、游戏外挂、网络私服等;
12) 特殊行业、产品的运输服务,如剧毒危险品运输等;
13) 黄色淫秽物品、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漫画、书籍、游戏、音像制品以及SM用具、成人网站等;
14) 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或国家管制的其他医疗器械;
15) 精神类药品、麻醉类药品、有毒类药品、放射类药品、处方药等;
16) 催情、迷幻等涉及违法用途的口服或外用的化学品;
17) 赃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走私、盗窃、抢劫等途径获取的非法所得物;
18) 赌博或作弊工具;
4. 发布以下信息的,每次扣四分,并删除违规信息:
1) 烟草、烟草制品、烟草专用设备;
2) 特供酒、军需酒、自制酒;
3) 军警制服、标志及军警专用制品;
4) 党徽及大型悬挂式国徽、国旗等;
5) 生产商认定、公布召回的商品;
6) 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
7)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8) 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9) 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10) 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信息;
11) 阿里巴巴认为不适合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的其他信息,如:违反广告法的信息、义卖的信息等。
(二)违规发布限售产品的处罚制度
1. 发布限售产品处罚流程

2.发布限售产品处罚制度
发布以下信息的,每次扣四分,并删除违规信息:
1)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发布食用盐信息;
2) 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布出版物信息;
3) 未取得《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或《票务销售许可证》出售票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
4)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发布非处方药品信息;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发布医疗器械信息;
5) 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发布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信息;
6) 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发布文物信息(仅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50 条规定进行民间收藏文物的买卖 );
7) 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发布海关罚没类物资信息;
8) 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布烟花爆竹信息 ;
9) 未取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布音像制品信息;
10) 未取得带有此产品或此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明而发布开锁工具、开锁服务;
11) 未取得带有“旧机动车”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所有权证而发布二手轿车信息 ;
12) 未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13) 根据法律、法规限制销售或本网站认为违背公序良俗应限制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三节 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用户发布的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处罚制度:
(一)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流程:

基于上述流程,若被投诉方未提交反通知或提交的反通知不被接受,则阿里巴巴有权删除被投诉方于阿里巴巴网站上展示之该产品信息,并给予相应的扣分。
涉嫌侵权的产品信息一旦被删除,被投诉方不得再次发布或展示该产品信息,除非其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权。同时,被投诉方需确保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的所有其他产品信息未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如被投方因发布侵权产品信息被权利人投诉且投诉成立,则阿里巴巴有权排查被投诉方的被投诉帐号和未被投诉的其他关联帐号(即被投诉方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注册的其他帐号)上的所有产品信息,并有权直接删除其中的侵权产品信息。
(二)违规行为扣分
- 若用户因某一知识产权侵权被投诉后(该次投诉以下统称“前次投诉”),在前次投诉发起之日起五日内(包括五日),又因同一知识产权被一次或数次投诉(以下统称“后次投诉”),则后次投诉免予处罚。
- 同一用户首次由于同一知识产权引起的投诉,视为一次投诉,一次投诉每次扣除2分。
- 同一用户两次及两次以上由于同一知识产权引起的投诉,视为重复投诉,重复投诉每次扣除8分。(依据上述规定免予处罚的“后次投诉”除外。)
- 若用户对于某一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提出了反通知,并被阿里巴巴接受,则恢复用户由于该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被扣除的分值。但若该用户已因累计扣分分值达到60分或以上而被关闭帐号,则不得再提起反通知。
- 若投诉方撤消对用户涉嫌某一知识产权侵权信息的投诉,则恢复用户由于该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被扣除的分值。但若该用户已因累计扣分分值达到60分或以上而被关闭帐号,则即使投诉方撤销投诉,也不恢复被扣分值。
第二章 交易行为规则
第一节 交易行为的原则
第十九条 用户应信守承诺,恪守诚信经营原则。
第二十条 用户应保证对其出售的商品有完全的权利及权力,并保证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二节 交易行为的相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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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达成交易:指买卖双方就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 支付宝中介交易(支付宝中介交易系指交易双方使用支付宝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约定由支付宝于买方确认收货后再代为付款的交易方式,不包括即时到账交易等其它交易方式)和保障金安全交易中,交易状态为“等待买家付款”; (二) 保障合同交易中,交易状态为“保障合同已生效”; (三) 买卖双方就交易取得联系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交易争议指买卖双方就达成的交易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违规行为:包括用户违反其与阿里巴巴签订的任何合同、阿里巴巴的任何网站规则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成交不卖: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一般描述不符:买方收到的货物与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所约定货物存在差异。 第二十六条 严重描述不符:买方收到的货物与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所约定的货物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十七条 配合解决争议:指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或阿里巴巴人工介入斡旋后,双方达成一致并且被投诉方执行协商方案。 第二十八条 不配合解决争议:指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或阿里巴巴人工介入斡旋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被投诉方未执行协商方案。 第三节 交易争议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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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买卖双方就达成的交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交易争议的,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或双方可申请提交阿里巴巴进行斡旋处理的,阿里巴巴有权根据本规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相关争议,并有权根据本规则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并对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阿里巴巴非专业争议解决机构,无权就争议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如阿里巴巴介入斡旋后,买卖双方仍无法就相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卖双方应采用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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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使用支付宝中介交易服务进行的交易所产生的贸易争议,适用支付宝的相关规则,但支付宝的处理不能免除违规用户根据本规则应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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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交易争议投诉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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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交易争议投诉的受理范围:卖方成交不卖、卖方收款不发货、严重描述不符、一般描述不符、卖方未按约定发货、买方未按约定付款,及阿里巴巴认为有必要受理的其他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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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交易争议投诉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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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交易争议投诉的受理条件: (一) 投诉方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 有具体明确的被投诉方且被投诉方为阿里巴巴中国网站的用户; (三) 有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 提供必要、准确、详实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五) 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要具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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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针对卖方成交不卖、一般描述不符、未按约定发货的投诉,除满足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投诉条件: (一) 被投诉方为诚信通用户; (二) 交易方式为支付宝中介交易、支付宝即时到帐交易、支付宝境外支付(即时到帐)交易、预存款交易、保障合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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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针对卖方收款不发货的投诉,因跨境贸易的复杂性,如被投诉方为海外诚信通用户,阿里巴巴目前仅受理支付方式为支付宝境外支付(即时到帐)的交易争议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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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交易争议投诉受理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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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交易争议投诉受理的期间: (一) 支付宝中介交易、支付宝即时到帐交易、支付宝境外支付(即时到帐)交易和预存款交易争议投诉,投诉受理的时间为买方确认收货后的30天内;买方确认收货已经发现卖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交货时间、交货质量、数量等)不符合达成的交易的约定即发生争议的,买家应立即发起针对该卖家的投诉,此时争议处理按照支付宝中介交易纠纷处理细则进行处理; (二) 保障合同交易中,投诉受理时间为双方约定的保障金冻结期限届满后30日内;阿里巴巴认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三) 成交不卖的有效投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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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交易争议投诉处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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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交易争议投诉处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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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交易违规行为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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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交易违规行为的扣分区分为以下情形:违规后被投诉方配合解决争议、违规后被投诉方不配合解决争议,以及阿里巴巴有权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用户提供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不予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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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成交不卖: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交易的行为。 成交不卖包括但不限于: (一)卖方在商品描述信息中注明支持支付宝交易,但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卖方又以其不支持支付宝交易为由拒绝交易或拒绝支付宝交易; (二)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卖方又以其发布供应信息时价格设置错误、运费设置错误或描述设置错误等为由拒绝交易或拒绝按照约定交易; (三)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卖方又以缺货、临时缺货、成本上升、价格调整等为由拒绝交易或拒绝按照约定交易。 成交不卖违规行为发生后卖方配合解决争议的,每次扣8分。 成交不卖违规行为发生且卖方不配合解决争议的,每次扣1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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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未按约定发货: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卖方未按约定的物流方式、发货时间、包装要求、约定货物数量等发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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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收款不发货: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买方按照约定付款,卖方不发货,或卖方声明已发货但无法提供有效发货证明的。 收款不发货违规行为发生后卖方配合解决争议的,每次扣24分。 收款不发货违规行为发生且卖方未配合不配合解决争议的,每次扣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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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收货不付款: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卖方按照约定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但不履行付款义务; 收货不付款违规行为发生后买方配合解决争议的,每次扣24分。 收货不付款违规行为发生且买方不配合解决争议的,每次扣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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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其他违规行为:阿里巴巴有权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认定违规行为: 一般其他违规行为,每次扣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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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附则
第一章 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对于在本规则生效之前所发生的违规行则适用当时的规则,若违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后,或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截至本规则生效之后,则适用本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 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阿里巴巴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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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出宪法啊?
把自己份内的事都做不好,员工的水平基本以欺瞒哄骗为主,阿里,你走的太浮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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