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高马大的女员工,老板不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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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背景
今年6月29日,25岁的刘女士与房山一公司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合同,并开始工作。一周后,公司称刘女士违反公司的着装规定,将其解聘。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违反了着装规定,裁决公司赔偿刘女士一周的工资300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元。
该公司随后将刘女士诉至房山法院,称刘女士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时,刘女士坚持称自己没有违反公司任何的纪律,而且工作表现出色,被辞退的真实原因是自己的体形不符合公司老板的个人审美情趣。
刘女士对法官说,公司没有给她解聘通知书,而是单位的一名主管口头告诉她的,这位主管当时说老板不喜欢她的体形,并说老板喜欢小巧玲珑的体形,不喜欢人高马大的体形。房山法院将择日宣判。
本坛观点
员工体形不符合老板的喜好而被辞退,用人单位的这一行为涉嫌劳动就业歧视。即将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不过,老板不愿意人高马大的刘女士天天在眼前晃,似乎也可以理解,是不是可以考虑调刘女士去一个老板不经常看到的岗位工作?
话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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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老板心态有问题.招工又不是选美,只要能按要求完成工作即可.怎么能按照个人的喜好和审美来进行无理要求呢?又不是讨老婆和找情人,呵呵.
不想多说什么,如果要找'顺眼"员工去工作,那就不应该做生意 呵呵 有这眼光去当选美裁判吧
无知者.不做为...
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