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值商城新手上路 阿里巴巴>商人论坛>市场营销论坛> 民主世界 网络成为为所欲为的工具?

楼主回复:0浏览:10 民主世界 网络成为为所欲为的工具?

发表于 2006-12-08 13:16

民主世界 网络成为为所欲为的工具?

一位哲人说得好:没有任何约束的地方并非就是天堂,因为那准是强盗的乐园


网络文化亟待建立道德规范

  时下,我国网络发展正如江河奔腾,一日千里。网民人数以几何级数不断翻番增长。

  网络的发展带来网络文化的广泛传播。数以亿计的网民在网络构成的虚拟环境中获取信息、遨游流连,在网络勾勒的无限空间中进行开放性、交互性、自主性的全球性交流。网络文化的强大冲击力、影响力和渗透力,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率影响、改变着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改变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以至改变着现实世界。

  网络文化的正面功能显而易见。它传递信息、获取信息的特强功能,它超越时空和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宗教文化达成的资源共享的恢宏格局,既给人们展示了最新现代科技信息和当今社会时尚,又给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丰富多元的社会交往机遇,对于人们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创新思维、促进发展不无裨益。

  网络文化的负面效应也不言而喻。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垃圾信息,以至黄色信息、暴力信息充满了网民的眼球;至于网瘾、网恋、网上赌博、网上欺诈、网上攻讦、黑客犯罪等更是不绝如缕。网络文化与网络污染如影随形,同时发酵,它对缺乏鉴别力的网民的腐蚀和伤害决不可低估。

  问题在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自主性,使网络探秘和网络交往减少了知识授受的强制性和言论行动的他律因素,而网络信息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对缺乏分析甄别能力和道德认知能力、良莠不辨却又求新好奇的网民、尤其是可塑性较强的年轻网民,势必会产生消极影响。资料显示,在当今互联网上,英文内容约占95%,法文占3%,其他世界上不同的语系只占2%,中文不过约占千分之几。就互联网话语权而言,西方文化占尽优势。这样,西方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及其腐朽没落文化,必将以强势姿态大面积覆盖和影响广大网民,使之在潜移默化中,对其文化逐渐产生信任和认同。与此同时,则在不知不觉中对本民族文化产生游移和动摇。即使在中文网站,消极文化以至网络污秽也此起彼伏,风行不止。网络文化的道德低迷,既有害于网民心智,也会造成舆论歧议,不利于社会整合;而如果舆论极度分歧和混乱,则可能带来社会的不安和动荡,危害极大。

如何解决网络言论的管理?

造谣算不算言论自由

  造谣算不算言论自由
    民主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言论自由。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给真理有更大的探求空间,但是,造谣中伤、无中生有、恶意漫骂算不算言论自由呢?我看不算!如果任其造谣中伤,对个人、对集体对社会都是一种伤害,伤害他人的言论势必造成不应有的物质和精神的损害。网络言论应当有人来承担责任,而且应当言前自知,每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言论会造成的严重后果有非常清醒的判断。不能任其胡言乱语,等出现严重后果后再追究责任,这对施害人和被施害人都是一种损失。
     现在,网络上经常出现恶意言论的现象。前不久,天涯社区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一张姓男士被人在天涯上发帖被诬为在逃犯、桃色情人、女儿非亲生等。张姓先生生意受挫,女同事受辱、女儿心灵受创。张姓先生向天涯求发帖人不得,转而求诉诸法律要求天涯给予物质和精神赔偿,该官司正在进行之中。有趣的是,天涯竟然以言论自由和每日发帖量大无法一一审核为由提出应当由受害人提供被诬陷的证据。造谣者随心所欲,不负责任,受害者到处开证明自身清明的证据,在承受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的同时,还要付出时间和精力,真是孰可忍孰不可忍!
     网络言论要有法可依,就要实行网络实名制,每个人都要承担自己言论的法律责任,论坛对违法发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每个公民的人身权益,使坏人不敢做坏事,好人不受伤害,这才是真正的言论自由!
     网络不应成为造谣的天堂,好人的地狱!
相关文章

[北京晨报]血腥味充斥网络网络管理制度难辞其咎  

   “虐猫事件”已是沸沸扬扬,网民群情激愤,从声讨碾踩者,进而发展到追查虐猫者团伙。

  如果真的能够通过这样的声讨以及追踪来强化人们爱护动物的意识,倒也算是有所教益。问题是,类似的“虐待动物事件”以前也时有发生,伴随着层出不穷的“虐待事件”,以及一波又一波的声讨浪潮,人们的神经开始日渐麻木。

  面对又一起虐待动物事件,我们必须谴责碾踩者和拍摄者,以如此方式吸引眼球的行为无疑令人愤慨。这一事件无疑将推动保护动物法规的出台。但同时,我们似乎也应检讨一下网络管理制度——这样的图片,怎能被允许堂而皇之地上网?

  当然,相关网站可以在刊出虐猫图片的同时振振有辞地表示是在通过揭露性报道而“抑恶扬善”。可网站是否想过,这种血腥图片的出现会在很大程度上污染视听呢?类似报道“虐猫事件”就要挂出血淋淋图片的做法应该不算个例,其他诸如对色情、暴力等场面绘声绘色的描写以及画面的展示也从不鲜见。因此,在“虐猫事件”一片讨伐声中,我们倒是要提醒网络管理者听听这样的劝诫:任何人无论长幼都可以借助网络了解世界,作为如此开放的平台,网络自身的“尺度掌握”至关重要!

[中国青年报]网络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国青年报网络版作者:杨涛
人民网7月24日报道:7月22日起,深圳警方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将对论坛、BBS的版主、QQ群的创建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校验身份证号码;对现有的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进行清查,并视情况予以重新登记或关闭。

  7月21日,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消息说,截至6月30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突破1亿,为1.03亿人。可以说,网络成为公民讨论公共事务、表达意见、进行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公共平台。但是,网络同时也是泥沙俱下,侵犯公民名誉、传播淫秽图像,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对网络采取一定形式的政府治理显得非常有必要,近年来,一些国家包括我们国家的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采取诸如网吧监控、网络实名制等等的政府治理形式。韩国近日就宣布将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韩国全境实施互联网“实名制”,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对网络进行政府治理具有现实意义,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不受限制。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都有可能超越权力行使的正当目的,从而侵犯公民的权利、自由。网络是20世纪新兴的媒体,以其快捷性、广泛互动对话性、发表意见隐匿性等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特性,拓宽了公民表达与话语空间,发展了民主,强化了舆论监督。因此,网络的政府治理必须适应网络带来的新契机,消除网络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对网络的政府治理进行法律规制特别重要,法律规制目的是要限制政府治理中可能膨胀的权力,达到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与防止网络侵权、打击犯罪的平衡。

    笔者认为,对网络的政府治理进行法律规制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形式合法性原则,也就是政府的治理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且任何政府法规、规章在内容上都要符合上位法,最终符合宪法的规定。就要求实名登记事件而言,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实名登记。尽管在2003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提出建议,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包括传统媒体,应该提倡用真名,不用笔名发表文章。但是,迄今为止人大并没有就网络实名登记进行立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现代公法原理,深圳警方就无权要求对论坛、BBS的版主、QQ群的创建者进行实名登记。

    其二是必要性原则,也就是政府治理的手段是必要性的,不进行这种手段的治理无法防治网络之害。在政府治理的各种手段中,包括网吧监控与实名登记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争议中的一个焦点就是采取这些措施是否必要,如果不采取这些措施是否能达到防止侵权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如实名登记的目的是,出现有害信息后容易寻找到真实身份的人,从而防止和打击犯罪。但有人就提出异议,认为防范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预防打击犯罪,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来实现,如以管制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主,明确网站的法律责任,让网站采取各种方式来远离纠纷。因此,对网络进行政府治理的立法时,必须广泛听取民意,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充分论证治理手段的合理性。

    其三是最少侵犯公民权利的原则。如果某种政府治理手段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在运用这种手段时,也要坚持尽可能最小地侵犯公民的权利。比如在对待网吧监控的问题上,笔者赞同使用监控的手段,但同时认为,行政机关应制定严格规定,严禁管理人员外传在监控中获得的信息;除非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监控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条件允许下改进监控软件,避免涉及隐私等。

    最后是正当程序原则。对网络的政府治理必须制定严格的程序,同时在执行中必须坚持依程序执法。实名登记即使是有必要,也应当有一个严格的程序,规定向谁登记,谁有权获得登记的资料,不能因为程序的不严格而使资料外泄,损害公民的权利。


[解放军报]网络文化亟待建立道德规范
时下,我国网络发展正如江河奔腾,一日千里。网民人数以几何级数不断翻番增长。

  网络的发展带来网络文化的广泛传播。数以亿计的网民在网络构成的虚拟环境中获取信息、遨游流连,在网络勾勒的无限空间中进行开放性、交互性、自主性的全球性交流。网络文化的强大冲击力、影响力和渗透力,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率影响、改变着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改变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以至改变着现实世界。

  应当说,网络是现代文明的精品和宁馨儿;网络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瑰宝和加速器。然而,网络和网络文化也存在着正面和反面双重效应,应当对其进行理性的分析和思考,给以一分为二的看待和对待。

  网络文化的正面功能显而易见。它传递信息、获取信息的特强功能,它超越时空和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宗教文化达成的资源共享的恢宏格局,既给人们展示了最新现代科技信息和当今社会时尚,又给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丰富多元的社会交往机遇,对于人们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创新思维、促进发展不无裨益。

  网络文化的负面效应也不言而喻。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垃圾信息,以至黄色信息、暴力信息充满了网民的眼球;至于网瘾、网恋、网上赌博、网上欺诈、网上攻讦、黑客犯罪等更是不绝如缕。网络文化与网络污染如影随形,同时发酵,它对缺乏鉴别力的网民的腐蚀和伤害决不可低估。

  问题在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自主性,使网络探秘和网络交往减少了知识授受的强制性和言论行动的他律因素,而网络信息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对缺乏分析甄别能力和道德认知能力、良莠不辨却又求新好奇的网民、尤其是可塑性较强的年轻网民,势必会产生消极影响。资料显示,在当今互联网上,英文内容约占95%,法文占3%,其他世界上不同的语系只占2%,中文不过约占千分之几。就互联网话语权而言,西方文化占尽优势。这样,西方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及其腐朽没落文化,必将以强势姿态大面积覆盖和影响广大网民,使之在潜移默化中,对其文化逐渐产生信任和认同。与此同时,则在不知不觉中对本民族文化产生游移和动摇。即使在中文网站,消极文化以至网络污秽也此起彼伏,风行不止。网络文化的道德低迷,既有害于网民心智,也会造成舆论歧议,不利于社会整合;而如果舆论极度分歧和混乱,则可能带来社会的不安和动荡,危害极大。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发展网络文化的同时,亟待尽快建立网络文化道德规范。这是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网络文化与道德规范相辅相成,互相影响。由于网络文化本身具有虚拟性和交互性,网民既是信息接受者,又是信息发布者;既是参与者,又是制作者。所以说,网民的道德水准,决定着网络信息供求双方的道德取向和网络文化的道德面貌。道德状况是网络文化和网络文化接受者、参与者道德水准的试金石和晴雨表。

  建立网络文化道德规范,要以《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基准,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网民中和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在此基础上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加强网民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营造有利于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理性面对网络舆论"双刃剑"
 
非典过后,中国人记住了两个镜头:在广州,胡锦涛总书记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在北大,温家宝总理在宿舍对几位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非典的决心,令人感动。”中国最主要的新闻网站正在利用互联网促进民主,下情上达。
  南方网讯  有人说,互联网是中国政治文明的推进器。也有人担心,互联网会危及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在过去的一年中,互联网上的无声“战争”历历在目。政府网站和商业网站都在用大量政治话题吸引人们眼球,争夺网民。
  它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两会”热点调查,数万人参加网上投票,腐败成为网民最关心的话题。最近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等群众关切的问题,这些主流网站也开辟“焦点网谈”,邀请老百姓讨论。
  让百姓感到新鲜的是,一些政府官员也频频出现在网站上,与网民对话,展示自己的亲民立场,争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自己在某些问题上的意见和看法,在网上常常引起网友的争论。对此,成思危说,“这是网友的自由,也是民主的体现。”
  46岁的周洪宇是中国第一位开设议政型个人网站的全国人大代表。这次“两会”,周洪宇准备了21份议案或建议案,其中至少一半来自网民,比如建议设立《反歧视法》和《国家统一法》,改“计划生育”兼为“科学生育”等。
  当网络拓宽了民主渠道的同时,人们也开始反思,这个建立在新技术基础上的“虚拟的广场议政”,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公平地反映了民众理性的呼声。今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人提出,网络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
  在商业网站上,随着言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敏感话题”开始出现,但更多的是一些更加刺激的话题——案件“真相”、“内幕”与隐情,有的相当耸人听闻。常常可见的是,互联网还用这些新闻引导一种情绪的渲泻。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勇表示,自己也经常浏览网上的言论,作为一名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不受干扰保持独立,但也会感到社会舆论包括互联网舆论的影响力。
  去年,伊拉克战争期间,还发生了假冒学者政治签名的事件。在非典中,则有人传播恐怖谣言。“这种立足于不实信息的泛滥‘民意’,并没有推进民主法治,却破坏了政治文明建设。”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如皋市市委书记陈惠娟说,而中国政府采取了理性而灵活的处置办法。高层并没有强行关闭那些不负责任的商业门户网站,而是用现代法治社会的通则来规范网络:一方面,加强互联网立法;另一方面,要求它们自律。
  2003年12月,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中国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同时,中国政府更加积极主动地支持互联网发展,并参与网络发展的进程。
  非典疫情过去后,中国人牢牢记住了这样两个镜头:在广州,胡锦涛总书记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另一个镜头是,温家宝总理在北大宿舍对几位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非典的决心,令人感动。”
  调查显示,投票网民认同政府通过法制落实人权
    网上调查显示,对去年中国政府在保障人权方面所做的努力,九成多的投票网民印象最深的是强化“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的建议。
  新华社新闻研究所和新华网自3月5日9点至10日9点在新华网上联合开展了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的问卷调查,有4399人填答问卷。
  当问及对中国去年在保障人权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的关注度时,排在首位的是“废除《收容遣送条例》、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占57.38%。同时,44.46%的投票网民认为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最重要的意义是“更有利于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以及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执法行为”。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学教授陈涛博士认为,投票网民普遍强调保障人权中政府的责任,这是公众在保障人权方面一个非常明确的诉求。这说明,公众对人权理念的认知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大家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用实际行动保障人权表示出很高的期待。
  当问到“最关心的人权是什么”时,排在前几位的有“平等权”和“知情权”。陈涛认为,这表明中国在保障基本人权如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人们对人权的诉求提升到了更高的层次,抱持更积极的态度,希望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另外,13.71%的网民选择了“生存权”,陈涛提醒说,这说明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表示了对生存权的关切,政府在弱势群体的帮扶上仍需努力,这也是和平等权联系在一起的.






网络警察该怎么执勤?
深圳正式公开启动网络警察制度。只要登录深圳的网页,就可看到两个卡通人物“警警”和“察察”,他们负责网络的相关安全事宜。其实,网络警察一直存在,只是没有公开罢了。它的公开,只是把一件暗中操作的事公开化了。从政府事务追求透明来看,这一举算是一种进步。

但需要看到,网络虚拟空间毕竟与现实空间不同,网络虚拟空间破坏安全的概念与现实破坏安全的概念不同,在网络虚拟空间执勤不能与现实空间相等同。如何在网络空间执勤?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网络警察执勤得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鉴于网络已深入到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网络警察执勤得不好,会严重影响到中国的社会发展。

网络警察应比现实警察更宽松。现实环境中,人与人之间除语言的互动外,还有身体的互动、物质的交易。而在网络空间,只是纯粹的语言互动。如果说通过语言互动而完成现实交易,这种交易已经超出了网络警察管辖的范围。纯粹的语言互动,再大的危害也只是在思想领域,超出思想领域之外的交给现实警察去管。当然,网络警察与现实警察之间存在互动,考虑到要相互为对方减轻压力,网络警察可以适当减小一点言论空间,但不宜过于干涉网民的言论自由,毕竟网络语言不会造成现实的危害。

网络是一项新技术,是一项极大改善、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技术。可以说,网络的发明与应用,是人类一项创举,是人类发展的一块里程碑。网络最大的好处,在于为人们提供了一块自由沃土,在于为人们提供了信息互动的平台。在网络空间,人们可以发泄对现实的不满而不需担心受到现实的道德规范或法律约束。通过网络传输,人们可以与远在天边的人相互交流、交换信息。可以说,网络的自由与信息互动,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创造力和理解力。极大地抚平了人与人、文化与文化间的不平等。如果说网络警察破坏了网络应有的自由与正常的信息互动,将直接影响到人们智慧的开发与信息的利用,影响到社会的创新能力。网络警察太过严格,阻塞人们通过网络的发泄,阻碍人与人正常的交流和相互理解,会影响到个人的自由发展,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当然,网络空间从来不是与现实空间相互脱离的,而是相互影响的。如此,现实的诸多规范必定会应用到网络空间中。同时,有些网络空间的习惯可以影响到现实的规范


一位哲人说得好:没有任何约束的地方并非就是天堂,因为那准是强盗的乐园



网络言论需要法律规范


 前一时期,国内几起有关“网络言论”的侵权案被媒体炒作得可谓是沸沸扬扬,备受网上网下人士的关注。日前,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利用互联网发E-mail侵犯名誉权案,判决发E-mail人败诉并赔偿经济损失,从而使这起发生在英国输力强公司北京办事处两名同事间因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侵犯名誉权案划上一个完整的句号。这也标志着使用网络而引发的官司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

 目前,国内大大小小、林林总总的网站已有上万家,网民也已突破2000万大关。日益发展的因特网技术,在发布信息方面与传统的主流媒体展开激烈争夺的同时,也迫切要求我们切实将因特网技术这一新的信息源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迅猛发展的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的相对滞后,使网络世界成为一个法律尚未涉足的虚拟空间。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带来了信息量的增大和信息流的加快,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人们受到网上不法言行侵害的概率和机会,也使得网上网下个人和群体的信息随时有被采集、分析和使用的危险,从而也使个人和群体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从各级、各地法院审理的“网络言论”侵权案中,不难看出此类网上侵权纠纷正呈现出日趋蔓延的趋势。因此,必须加强网络监管方法,切实将网络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前不久,国家有关部门为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和网络新闻登载活动,连续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条例、规章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九类信息。这对于规范网上言论来说,无疑具有法律上的普遍约束力;另一方面,则必须完善网络监管体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由于网络是一个对大众自由开放的领地,网络消费者的成分复杂,目的不一,加上上网用户利用网络交流、发布信息、谈生意和做宣传时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较多,极易出现多头、交叉管理的混乱现象。因此迫切需要各级政府牵头,充分发挥公安、工商、新闻等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介入网络监管。让那些企图利用网络瞒天过海、欺世盗名者无机可乘,从而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应当说,在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讲坛,一个能充分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舞台,但是,当人们通过这个载体发布自己的言论时,也不应该忘记在利用这个讲坛时,不能用于不正当的目的,网上发布言论的自由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因为这不仅有悖于网络的本义,并且也是违背法律的行为。诚实信用被法学家们称之为民法的帝王原则,这条原则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在相互关系中最为普遍、最为重要、最为珍贵的内涵,拥有无限的法力和崇高的威严。人类从原始的农耕社会,到近代的工业社会,直到现在的信息时代,在这千百年漫长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就是靠这一原则来相互约束。尤其是进入现代信息社会,如果一个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网上发表有损他人利益的言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这肯定是法律禁止的。因而,无论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里,还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诚实信用都应是调整人们民事法律关系的最终归宿,网上的一言一行也不能逾越这条原则的城垣。
修改于2008-02-12 13:51:41
edit

国际贸易 图书出版批发http://noblemoon.com/ 博客营销策划服务http://aliblook.com/ ceo@noblemoon.com 0…

快速回复

 
登录名: 密码:      注册
标 题:     
内 容:

*如果您不能使用上面的HTML编辑器,请切换到普通编辑器

热门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