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行、各位网友:
下面披露一个真实的情况,请大家评议,看看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伟国的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道德规范?
正文内容如下。
致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领导人的特别函
尊敬的董事长并总经理阁下台鉴:
本企业属专门从事野生植物药材开发经营的有偿服务的私营经济实体。因与贵司有业务关联,现特致函于贵司最高领导。望明鉴。
事由:我方与(自称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部长)林伟国先生因“山牡荆”野生植物药材开发问题而发生争议。兹将情况详述如下。
前因后果:今年春(约4月初,具体日子记不清),本人连续接到自称“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伟国”打来询求植物药材“山牡荆”的电话,获知贵司对此品种需要量很大,约在10万株以上,且长期需要;林促我方尽快了解资源分布情况,采集并邮寄样品供贵司检测,务必保证成功;提及费用问题,林说贵司规模很大,嘱我方不必担心。据林多次电话所传递的信息,我方判断贵司采购山牡荆植物药材之事应属可信。经初步了解,获悉贵司确实是一家正规制药企业,因此本人对贵司抱有信心。因本人熟悉我方植物分类情况,知其属马鞭草科牡荆属山牡荆植物并了解其用途,确认我方能够保证供应。为做到准确无误,本人向本省有关大学植物学教授求教、查阅有关专家编著的湖南湘西药用植物分类专著、进入山区实地查看,掌握了我方山牡荆野生资源分布较广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本人答应为林伟国提供采集山牡荆植物药材的有偿服务;但因该品种在我方是首次开发、尚无实践经验,故初定报价为2元/株,并特地说明实际成交价格要根据生产成本测算才能正式确定。林对此意见表示认同。若非如此,本人不会接受这项业务委托。林也许担心我方嫌价格过低而不接受,在电话中一再说明贵司“需求量很大,数量在10万株以上、甚至更多一些”,还应允“价格可以根据生产成本再行协商”。在林恳求下,本人正式接受了林的委托。因初次打交道对林不熟,本人也未再提其它条件,仅要求林向我方预付人民币500元(含预订100株苗木、样品采集劳务费、样品邮寄资费用等)以作信用保证。款到后,我们即开始行动,将精力和时间全部投入开发山牡荆之中。首先,(支付资金500多元)雇请专车,邀约大学教授往返奔波于本县方圆1400多平方公里崎岖山区,找准了符合《中草药大辞典》记述的“山牡荆”正品,同时对该种植物的生境、分布、蕴藏量做了详实的考察。悉知该植物多生于石崖、峭壁,平地少生,且都属高大乔木,未发现可供人工移植的小苗。教授分析说,采集山牡荆这种乔木,非常困难、劳动量大、成本高、价格过低无法收购;若仅取其根、杆部分作为药用,浪费性太大,与林业政策规定不符;想要大量为药厂供货,最好是建立基地采用扦插方法进行人工繁殖培育,则既可满足制药厂规模化生产的需要,又不至于因大量采挖而造成资源浪费及生态破坏。其次,征求当地农户意见,分析比较采挖野生山牡荆药材与人工种植山牡荆药材两种方式的生产成本,基本搞准采收价格。然后,向县林业部门咨询,就采收和购销山牡荆植物药材提出申报并获得批准。最后,拟订商业计划书,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得出了每株山牡荆苗木销售价不得低于8元/株的结论。做好这些工作后,我方及时向林伟国先生做了明确、详细的电话通报,提出了确切报价。同时,按林的要求分别于4月24日、4月25日,动员4个劳力(开支报酬300余元)上山,采得山牡荆样品共约4公斤左右,并着人(往返330余公里路程、耗费资金340余元)赶往邮局用特快专递EMS寄给贵司供检测之用。样品发出后,本人电告林先生注意查收并及时检测;在电话中本人还坦诚向林表明,如样品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贵司要求,则本人放弃此业务,并如数退还预付款;如样品经检测符合贵司要求,则希望贵司明确定货意向,向我方传真检测报告单、签订定购合同书,以保证我方放心发动农户采收。本人还将教授和农户的意见综合反馈给林,详述如何合理开发和利用山牡荆植物药材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醒其应知山牡荆作为药材,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不宜人为地强行整株移植;又恳求林应将贵司采购计划如实告知本人,以便我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货源、配合搞好供应。同时建议,如贵司需要稳定供货渠道和产品价格,最好的对策是以项目合作的方式建立基地进行人工繁殖,我方尽可能协助提供种源、土地、人工、技术、管理和初步加工等方面的服务。林对此建议表示赞同,特嘱本人放心准备。本人以为此事绝对可靠,便多次与有关乡、村负责同志进行生产基地的协商和规划。如此这般,我方为从长计议开发山牡荆植物药材而付出了不少努力。时隔10多天后,林电告我方说,两批山牡荆药材样品收到并通过了检测分析,品种是对的,有效成份的含量均符合生产要求。要求我方采挖备货,及时供应。而正式定购这种药材的具体事宜,则要本人代为起草合同书、并致电贵司分管人员商谈购销具体事宜。林说,收购不归他管,他只管项目。林将种植事宜告知于本人说,经请示,我方关于山牡荆建立基地实行人工种植的建议是可行的,贵司领导同意在我方建立生产基地,可委托我方独家经营开发、生产和销售此项产品。届时该产品之收购定价、开发费用等,毋须本人担心。又隔了约一个星期,林草拟一份《山牡荆合作项目协议书》,其中关键性内容为“由供方负责人工培植,山牡荆苗木每株收购定价2元,全年度计划人工培植400株左右,.....如供方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则向需方支付每株2元的赔偿金"等等,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本人,又电促本人签字确认。我方反复审阅协议内容,发现所列山牡荆种植计划数量(400株)与电话中提级采购计划数量(100000株以上)竟然产生了巨大差异。让人感到非常惊诧:偌大一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竟然把一个新开发项目看得如同儿戏一般,本人顿生上当受骗之感;联想林先前多次电话中说的话,感觉此人言行自相矛盾(一时说采购山牡荆苗木、一时说挖掘药材;一时说需要量在10万株以上,一时说只需400株左右;一时说两个样品检测完全合格、一时说要订货得问其他人才行;一时说价格可以协商,一时却在协议条款中将价格压到最低;等等),加上项目协议书内容简单抽象、条款过于苛刻、显失公平原则,言辞弦外有音。疑点多多,不由人不产生怀疑!因此,本人不同意协议条款,即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我们对贵司仍抱着希望,怀着极大耐心等待修订协议书、签订购货合同书。一直等了两个多月,而林却无任何音讯回复。6月26日,林突然电告我方,贵司不打算定购山牡荆药材、也不打算建立种植基地了,说是价格高、不合算。在未做具体解释的情况下,迫不及待地催促我方速将其500元预付款全部退回。果不出所料,上当受骗的预感得到了应验,本人感到非常气愤,在电话中做出了强烈回应,贵方不订货可以;但林不经友好协商单方面自行毁约,事前所作所为给我方带来时间上、精力上、人力上、财力上的损失,我们不得不说清楚!为落实贵司订货要求,我方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开支(聘请专家进入深山实地考察指导往返交通费用500余元、农民采集样品费用用工工资300余元、两次样品邮寄费用340余元,前面三项合计费用1140元;我方工作人员3人为寻找山牡荆资源所耗费的工资报酬、伙食费、住宿费、电话通讯费等杂费尚未计算在内)怎么办?该由谁负责承担?林断然拒绝,连我方供样品所发生资费也矢口否认。如此行为,如何不让人感到气愤?!林不仅推翻了此前主动提出的定购合约,还多次用手机发送短信出言不逊、恶意中伤、肆意辱骂,甚至对我方还发出了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信号。所有这些,真是让人忍无可忍!
我方意见和要求:综上所述,我方在配合协助贵司展开山牡荆药材业务合作上,态度是负责的、行动是落实的、投入是较大的、效果是合格的(林电告我方,两批样品符合贵司检测标准要求)、合作是守信的。而林作为贵司的代表,其言行构成了不诚信、不负责、不友好、出尔反尔、连哄带骗、故意设套的严重恶果。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本人认为,贵司取消订货约定,我方可以不予指责;但林用不负责任的态度和随意玩弄客户的手段处理业务问题,导致我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任不可不追究!依据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向我方作出加倍的经济损失赔偿,并同时向我方作出诚恳的赔礼道歉!林言行恶劣,影响很坏,带有主观故意性,违背商业道德,悖于商人的良心,违犯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伤害了我方配合贵司工作的积极性,有损于贵司的形象和信誉。我方相信贵司领导层是公正无私的,不会姑息纵容下属无端伤害客户的不良行为,希望及时作出妥善处置。望引起高度重视!致谢!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严正声明:若林伟国先生继续采用不正当手段侵害我方合法权益,我方坚持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沅陵县三新特产经理部
联系人:符辰淼
电话:13874547284
ylfcm@163.com
2007-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