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近日,我市经侦部门接到甲公司举报称:赵某、丁某两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注册资金为130万元。但是赵某、丁某仅能共同出资30万元,故将乙公司的设立手续(包括注册资金100万元的验资手续)均委托丙公司办理。
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验资专用账户和验资款100万元,并在划款支票上填写收款人为乙公司,用途为验资款。该款直接进入了丙公司专为设立公司进行验资而开设的账户。在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后,丙公司立即将该款抽回。
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协议,甲公司按协议约定向乙公司供应货物,乙公司也确认收到货物,合计货款120万元。但是,乙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40万元,尚欠80万元。
甲公司向经侦部门控告乙公司有抽逃注册资金嫌疑,要求乙公司偿付余下货款,并以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设立存在过错为由,要求丙公司承担还款连带责任。现在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二、案件特点
1、本案作为一起普通的买卖纠纷,却牵涉到公司的注册资金虚假、协助造假者的民事责任等问题。类似于乙公司本身无注册资金,通过由丙公司垫资获取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市场发育不成熟的今天仍然较多存在,并已发生了大量的经济纠纷,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
2、这些企业大都由个人投资设立,一旦发生经济纠纷,企业和投资人往往已不知下落,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3、包括本案中丙公司在内的一些中介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帮助无资金的“投资人”垫资设立公司,注册完成以后,即抽回资金,对其本身没有任何风险,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包括乙公司在内的一些“皮包公司”利用虚假的注册资金赢得第三方信任的情形发生,进而加大了第三方的交易风险。
4、说明此类“借鸡生蛋”的“皮包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仍存在一定滋生空间。
三、防范措施
1、公司在签订购货买卖协议前,应提前了解对方的财政状况及资信情况,尤其是实际的资金流转情况,避免在事后引起不必要的买卖纠纷。
2、工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前调查,批时审查,批后高查”的“三批”制度来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对于注册资金有异常的公司应进行严格审查。
3、公安机关应加强打击力度。不仅对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对涉及参与办证照的中介公司也绝不能姑息,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力争从源头堵塞该类犯罪的发生。
4、工商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要及时做好情报共享,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摸底,利用各种手段广泛收集情报,平时互通有无,防范因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可能出现的各类犯罪,挤压“皮包公司”的生存空间。
修改于2008-05-14 10: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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