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河城远景商业大厦1208室
邮政编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伟亮,系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联系电话:07XX-3557688
代理人:肖玉,系上海运用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21-64688090-803
被告:B工厂
负责人:王景成,系B工厂厂长
地址:广东省海城宏伟工业区宏伟路18号
联系电话:07XX-8755483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5600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的货物来回运费、出入境手续费、装运费、商检费、港口滞留费,共计人民币58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由于被告违约而损失的可预见利益(产品正常销售所得),计人民币12480.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货物仓储费用,到即日为人民币2800.0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22928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见证据一),购买被告B工厂的产品:无线电热水壶,型号:B-186。B工厂打样得到国外买家的认可,生意做得很顺利,B工厂也保质保量按时交货,原告也按时支付了货款(证据二)。
2007年11月,由于这个国外买家需要同样的产品,数量、质量等要求均与上次一样,并且要求与上次同一工厂生产,这样就可以省却打样确认的步骤了。原告遂又与B工厂采购。由于与6月份的生意是一样的,所以简化了程序,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确定订单(见证据三)。但等到国外买家收到货物时,发现产品完全不是下单购买的产品——无线电热水壶,型号B-186,而是别的产品。该批货被原告的买家拒收。原告马上通知B工厂,要求其采取措施补救其违约造成的损失,但被告B工厂未采取任何措施。与被告B工厂协商未果,为了将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原告采取积极措施将该批货运回。要求被告接收并退回货款及承担违约造成的相关损失;但被告置之不理。
作为长期从事出口贸易产品生产的B工厂,应当知道其违约行为将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包括:已交付给B工厂的货款人民币156000元(见证据四);货物来回运费、出入境手续费、装运费、商检费、港口滞留费,共计人民币58000元(见证据五);产品正常销售所得利益人民币12480.00元(见证据六);货物运回来B工厂拒收而产生的仓储费用(到即日为人民币2800.00元)(见证据七)。
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双方成立生效的买卖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海城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0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