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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8-07-09 17:18
回复:【外贸与法律】模拟法庭第1场:实收货物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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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楼
发表:2008-07-10 08:23
回复:【外贸与法律】模拟法庭第1场:实收货物与合…
在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追加被告的情况。
追加被告有两种情形,一是法院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又分为原告申请和被告申请两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追加被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
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与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该条件,不得追加为被告。如以个人合伙为被告的诉讼,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生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互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对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不得允许。
二、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
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被告也必须明确。被告明确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认其存在。法律上承认是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经过了有关部门的登记,或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即承认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法律上的存在是进行诉讼的必要前提。对于已终止或未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应当以其行为人为诉讼主体。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也就不能追加为被告。
三、追加被告必须有相关证据。
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法院依职权还是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都应有基本证据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追加的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二是要证明被告的存在,并提供详细情况,不得只凭当事人的陈述或请求盲目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前,必须根据卷宗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时,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如果不能证明上述两个问题的,还应当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证据,仍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法院应该同意更换当事人,其理由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并不是完全不作任何调查,只管坐堂问案的“中立者”。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对当事人是否适格,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时,法官有权变更当事人。法律上的依据有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规定:
  (10)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 应当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更换。通知更换后,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的,以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全部不愿参加诉讼的,可终结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符合条件,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

  (1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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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楼
发表:2008-07-10 14:12
回复:【外贸与法律】模拟法庭第1场:实收货物与合…

支持!!活动进行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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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8-07-10 23:42
回复:【外贸与法律】模拟法庭第1场:实收货物与合…
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被告也必须明确。被告明确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认其存在。法律上承认是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经过了有关部门的登记,或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即承认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法律上的存在是进行诉讼的必要前提。对于已终止或未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应当以其行为人为诉讼主体。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也就不能追加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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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8-07-11 13:37
回复:【外贸与法律】模拟法庭第1场:实收货物与合…
有重要当事人和代理人出差、开会,不得不将开庭时间后延,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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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8-07-11 19:57
回复:【外贸与法律】模拟法庭第1场:实收货物与合…
进来支持一下!!等待已久的这个非常有意义的活动开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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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8-07-12 08:53
回复:回复:【外贸与法律】模拟法庭第1场:实收货…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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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朋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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