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B工厂
负责人:王景成,系B工厂厂长
地址:广东省海城宏伟工业区宏伟路18号
联系电话:07XX-8755483
因原告A公司诉被告B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特答辩如下: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
系,原告起诉书所称的事实纯属子虚乌有,答辩人保留因原告捏造事实给答辩人造成诉讼费用损失的法律责任。
正如原告起诉书所述,在2007年6月,答辩人B工厂确与原告A公司签订过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见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但在该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答辩人B工厂支付货款,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到B工厂来提货,该买卖合同原告A公司自始至终并未实际履行。不仅如此,因为A公司的违约,致使B工厂按照A公司订制而生产的产品滞留仓库达半年之久,给B工厂造成了3万余元的仓储费用损失。从2007年6月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答辩人B工厂与原告A公司再无商业往来,原告起诉书中所谓的国外买家以电子邮件方式与B工厂确定定单之事,B工厂无从知晓,完全是原告的无中生有。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然与原告曾经签订过买卖合同,但该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也没有形成连续的合作关系,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海城人民法院
答辩人:B工厂
200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