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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回复:19浏览:65 【外贸与法律】第一场模拟法庭之 追加被告的法律规定

发表于 2008-07-10 07:15 版主奖励:30点
在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追加被告的情况。
追加被告有两种情形,一是法院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又分为原告申请和被告申请两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追加被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
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与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该条件,不得追加为被告。如以个人合伙为被告的诉讼,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生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互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对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不得允许。
二、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
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被告也必须明确。被告明确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认其存在。法律上承认是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经过了有关部门的登记,或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即承认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法律上的存在是进行诉讼的必要前提。对于已终止或未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应当以其行为人为诉讼主体。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也就不能追加为被告。
三、追加被告必须有相关证据。
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法院依职权还是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都应有基本证据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追加的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二是要证明被告的存在,并提供详细情况,不得只凭当事人的陈述或请求盲目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前,必须根据卷宗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时,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如果不能证明上述两个问题的,还应当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证据,仍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法院应该同意更换当事人,其理由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并不是完全不作任何调查,只管坐堂问案的“中立者”。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对当事人是否适格,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时,法官有权变更当事人。法律上的依据有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规定:
  (10)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 应当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更换。通知更换后,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的,以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全部不愿参加诉讼的,可终结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符合条件,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

  (1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修改于2008-07-13 11: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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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追加被告的法律规定 发表于2008-07-10 07:47
荒唐的追加被告案
 
J省某县级Y市法院(下称Y法院)在200598日应当事人A公司的申请,前来J市金融机构,办理财产保全措施。Y法院承办法官先前往J市工行某支行营业部(下称工行),查询了被告B公司的存款,由于该法官仅知B公司的户名,而不知银行账号,在工行花费了一番功夫,查询到了工行两个账号后,见其没有什么余额,就向工行下达了二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这两个账户。该法官在工行查询冻结后,又赶到J市交行营业部(下称交行),这时已近上午10点钟,同样由于不知B公司在交行的银行帐号,又费了不少时间,才查到了B公司的在交行的两个银行帐号,但这两个账号反映的余额也仅有几百元人民币。此时该法官要求交行提供这两个账号的当天资金走向,发现B公司在当天已从这两个账号中取款37万多元,Y法院的法官就认为,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了存款,交行工作人员当面向Y法院来人提出,B公司是在你院来人查询之前取走了存款,交行完全是依法办事,怎么能说是帮助B公司转移存款,Y法院留下了冻结这几个账号的协助通知书后,就离开了交行。
Y法院承办法官回去以后,在同月15日以传真件形式向交行发来了一份函件,函件中称,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存款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并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通知交行在收到函后三日内追回被转移存款37万多元,并视纠正情况追究法律责任云云。
交行领导接函后,立即将情况通报给本律师,征询本人意见,本人认为,应当立即向Y法院发出回函与该院进行沟通,本律师代交行拟写了关于协助查询B公司存款有关情况说明,并于926日寄往Y法院。交行在说明中着重提出,1、贵院来人查询B公司存款只提供了户名而没有提供具体账号,我行在贵院来人解释后,立即将B公司所有账号告诉了贵院来人,应该说是积极协助法院的工作的;2、贵院来函说,你行提供了B公司两个账号,并提供了余额分别为113.26元、926.84元。事实上也确实是如此,在贵院来人查询之前,B公司已将有关款项取走。据我行了解,你院人员来我行之前即在98日当天先去了工行查询了B公司存款,这极有可能已惊动了B公司,B公司将自己的存款赶在你院从工行查询未果再在我行查询前这个时间段取走,我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未办理查询冻结之前,不能不给B公司办理取款手续。你院来函说是我行为当事人“转移存款”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交行这个情况说明寄出后,本以为此事应该就此结束了。然而,交行于1015日又收到Y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寄来了三份法律文书(即“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追加被告申请书”)。看过这些法律文书,交行领导大吃一惊,Y法院竟然同意A公司追加交行为其与B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并向交行发出参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交行领导立马与本律师商量应对策略。本人看过这三份法律文书后,即向交行领导谈了几点法律意见,第一,立即向Y法院提出异议书,指明Y法院的做法的违法之处;第二,不管Y法院的做法如何不妥,我行仍应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和相应的法律文书;第三,在提出异议的同时向Y法院的上级法院即J省高院和W市中院,提交请求对Y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紧急报告。交行完全接受了本律师的意见,与此同时,本律师收集了从工行和交行有关Y法院此次查询冻结的所有证据,并很快代交行拟写了上述异议书和紧急报告。下面将异议书和紧急报告的内容扼要介绍如下。
交行在1026日向Y法院提交的《被申请人异议书》中指出,1、本异议人不是A公司与他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与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追加本异议人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由于其追加行为使本异议人无端受到讼累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异议人保留对其追索的权利,至于A公司在申请书中所说的其在对B公司实施财产保全中,称本异议人有为B公司转移存款的行为从而以此理由追加为被告,这种说法是很荒谬的;2Y法院的举证通知书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而通知本异议人的,该法条的内容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异议人既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为本异议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共同利害关系”,本异议人也不是本案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因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不存在所谓的“同种类”,所以Y法院以本法条通知本异议人参诉是有悖民事诉讼法理的;3Y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中第一条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这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33条第3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的精神相违背。为此交行要求Y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的规定,驳回A公司的无理申请,并作出撤销本异议人参诉的裁定。
在提交给J省高院和W市中院的紧急报告中,交行将Y法院的来函及后来的三个法律文书以及本律师收集的所有证据连同异议书一并作为附件寄出。在报告中,交行认为,第一,交行不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与A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Y法院追加本行为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而该院明知其在诉讼保全中的情况,仍然对A公司的无理申请给予同意,作为人民法院纵容A公司滥用诉权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第二,在这种情况下,Y法院把协助执行人一个金融机构作为被告,强加进他人案件的实体审理中是明显的违法。而且Y法院作为执行人,我行为协助执行人,执行人审判协助执行人,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其审理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为此,由于Y法院在上述案件审理中的行为已经有违法律规定,我行为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请求对Y法院在本案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交行在向Y法院提交异议书的同时,将有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书寄给了该院,本律师告诉交行领导,如不积极应诉,那将如同一句成语:“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正在等待Y法院告之何时开庭的时日中,20051111日交行再一次收到了Y法院的特快专递,本人认为可能是开庭传票,拆开一看,竟然是一份民事裁定书和三份解除冻结通知书。Y法院在裁定书中称,A公司于2005922日申请追加交行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051012日依法通知交行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051111A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交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A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交行的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A公司撤回对交行的起诉。三份解除冻结通知书通知交行即时解除对B公司在交行三个账户的冻结。
本律师和交行领导看过上述法律文书,都欣慰地相对而笑,古人说得好,条条道路通罗马。不管Y法院的裁定内容如何表述,只要依法维护了交行的合法权益,足矣。诚然,Y法院知错能改,也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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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外贸与法律】第一场模拟法庭之 … 发表于2008-07-10 18:05 版主奖励:10点
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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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规定:
  (10)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 应当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更换。通知更换后,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的,以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全部不愿参加诉讼的,可终结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符合条件,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

  (1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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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要当事人和代理人出差、开会,不得不将开庭时间后延,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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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外贸与法律】第一场模拟法庭之 … 发表于2008-07-11 19:55 版主奖励: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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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外贸与法律】第一场模拟法庭之 … 发表于2008-07-13 09:29 版主奖励: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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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寸之间2007回贴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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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去生活的琐碎,爱情留下的疼痛。
我唯独能做的,便是带着我的骄傲远走高飞…

今天模拟法庭准备结案,请大家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请各当事人准备好书面发言稿;
2、请各代理人准备好书面代理词
3、请陪审团准备好书面的陪审团意见
4、请法官准备好判决书
5、请书记员再与第二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落实下,晚八时准时开庭
   (争取一小时走完程序,最长不超过90分钟)
6、当晚请几位版主一起,完善整个模拟法庭系列帖的构架,做好整体文字的检校,尽量避免错误
7、以上工作,务必请于今晚完成。
   大家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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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模拟法庭成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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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模拟法庭活动的反思
搞一次模拟法庭活动,现在看来确实是非常不容易。
因为模拟法庭模拟的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审判活动,必须严格的以现行法律制度为参照,而不允许有偏差和随意性。
参与人要有法律素养和社会阅历,而不是随意拼凑的乌合之众。
必须执行严格的纪律,而不能各行其是。
所以,要求是非常之高。我虽有思想准备,但事到临头,仍感压力很大,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最困难的是,大家都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网络可能出问题,电脑可能出故障,各种意外随时可能发生。
16日的第二次开庭,我下了死决心,一天都不处理别的事情,一门心思作准备,调兵谴将,全心全意把庭开好,把案审结。
结果还是有问题出现,原告的代理人有事不能出庭要请假,问原告,还没有出代理意见,我赶紧草拟原告代理人的代理词,结果临到开庭,原告代理人又出现了,我心里才一阵轻松。
但开到9点钟,被告代理人称有约,9点30分要赴约,好在我准备有3名替补,一声令下,上!但是用被告密码怎么也上不了网。急人!还是黎版明察,紧急退出自己的登录,用被告的密码上来救援。
遭此变故,加上庭审时就第二被告身份问题耽搁了一些时间,开庭时间更不够了,结果连法庭调解这一程序都节约了,法庭辩论也只好匆匆收场,交叉辩论也省掉了。对各位代理人的水平发挥是一个很不利的因素。想想,非常汗颜。
如此种种,总体上还是对困难估计不足,特别时间的安排方面,应该至少安排3个小时,方能有足够的时间,来从容面对。
所幸,大家配合还不错,虽然沟通不够,还基本上按照分工合作的走到最后。
草就的这些,难免挂一漏万,请大家多批评。
所有的过错在我,谢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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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会记住这次难忘的经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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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贵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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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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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帮采纳数:11 第98楼
发表:2008-07-24 16:01
回复:回复:【外贸与法律】模拟法庭第1场:实收货…
以下是引用启明法律书店在2008-07-19 20:50的发言:
模拟法庭主贴浏览量已经超万了,呵呵,庆祝一下!

辛苦啦




谢谢管理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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