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与比亚迪商业秘密案司法听证会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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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和比亚迪的商业秘密一案一波三折,系统文件是否为商业秘密之争再度受到业界的关注。然而,此次的司法听证会还远非本案的最后结果。
国内最大的高科技领域商业秘密一案出现新的进展。日前,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和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富士康集团旗下公司)诉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剽窃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当事人对技术问题有争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富士康的系统文件是否自己独有和非公知的、系统文件的真实内涵是什么、富士康和比亚迪公司系统文件的建立背景是否有联系等成为当日听证会的焦点。
案件回放
2007年6月12日,香港上市的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发表公告称,已经与母公司鸿海集团联手在香港法院起诉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窃取商业机密、并不诚实地使用有关资料。富士康两家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及富士康母公司的附属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共同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诉状,起诉比亚迪及其数家附属公司在知情的情况下,蓄意促使原告若干前雇员违反各自的雇用合同中须向原告承担的义务,向被告披露机密业务资料。
已经不是富士康第一次起诉比亚迪了。早在2003年,富士康就有员工离职,跳槽到比亚迪工作。2005年时,富士康有多名高级的管理阶层人员转投比亚迪,把多份的保密文件带走,设立一个与富士康相似的生产流程。柳相军、司少青是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手机外观设计员工,两人跳槽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后担任手机设计部门正副负责人。2006年6月,富士康旗下的两家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一纸诉状,把比亚迪告上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索赔500万。2007年10月,因被告主体变更,富士康集团撤回在香港的起诉,变更当事人后以相同的事实和案由重新起诉,索赔51亿港元。
富士康系统文件是否独有
这次听证会主要事项是:原告所称的商业秘密是不是自己独有的;对被告使用跟原告相应的技术资料研究系统文件和原告的商业背景关系是不是相同。由15人组成的专家组参加了这次听证会。富士康、比亚迪也各派代表参加。
听证会上,原、被告就相关问题做出回答。富士康认为,富士康的系统文件主要体现为手机产品整个生产装配检验过程的工艺流程文件和规范,具有专有性、实用性特征,并为上述技术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符合技术秘密的各项构成条件,已经构成技术秘密。从法律角度,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流程加表单这样的系统文件,兼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方面的特点。技术秘密体现为表单,有的表单是烤漆的流程卡,上面写了烤漆的参数和步骤,这是技术秘密的范畴,在正文里面关于怎么管理,职责是谁,由谁负责什么样的东西,大家怎么分工、协作,这是属于经营秘密的范畴。从富士康公司的运营角度来说是一套管理的规范。而被告比亚迪则认为富士康的系统文件不是商业机密,因为富士康的那些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流程的编制都可以在公开的文献找到相应的资料,并为业界所熟悉,富士康提交的系统文件应该算是公开的信息。
系统文件的真实内涵是什么
富士康指出,系统文件是生产流程的一般规范。简单地说,系统文件就是富士康组织手机生产的操作、管理流程和规范。它由流程加表单构成,其中流程是生产管理步骤的书面描述,而表单是根据流程制订出的表格,工人只需要根据表单逐项填写其所完成的工作,就可以有效保证生产的有序进行。有了完整严密可操作的系统文件,才拥有为跨国公司代工的资格。系统文件对生产手机的厂商来说是非常有经济价值的产业信息,这是一种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了这些系统文件,世界上其他厂商也可以运用起来把富士康的客户抢走。比亚迪认为,系统文件都是程序性的文件,程序性的文件当中不包括技术上的成分,是管理性的文件,不是技术问题。
富士康和比亚迪公司系统文件的建立背景是否有联系
富士康认为,比亚迪从电池和汽车行业跨入手机行业,实现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爆发式增长只用了三年时间。而这个增长过程跟富士康这边商业秘密文件大量的流失、大量的员工跳槽,在时间上是相互吻合的,也许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相应的关系。比亚迪认为,比亚迪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每年以100%的速度增长,它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一些国际上大企业的打压,在早几年比亚迪电子行业在迅速发展的时候,面临了三洋公司、索尼公司专利侵权的打压,比亚迪通过不懈努力快速成长。
同时,鉴于诉讼至今,被告比亚迪一直没有提交自己的系统文件,专家要求被告7日内提交系统文件以进行比对鉴定,否则将按照法院现有保全的证据来鉴定。(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