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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文章上传到报社的网站竟然被诉侵权,这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律界的轩然大波,面对社会的质疑,版权代理公司和业界专家各持己见。
报纸上的文章上传到自身开办的网站上也会构成侵权?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将浙江市场导报社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稿件出现在该报社的网站上,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等费用合计9900元。日前,杭州中院已经开庭审理,当庭未作宣判。
报社文章上传到自身网站引出侵权官司
2004年12月17日,浙江市场导报刊发了署名“张会亭”的一篇文章,题为《挖走竞争对手优秀导购员的八步妙招》(以下简称《“挖走”》),全文3900余字,同时在该报电子版上发布。2005年3月9日,张会亭与北京三面向代理公司签订《委托汇编和版权转让合同书》,载明张会亭以50元每千字将包括《“挖走”》等100多篇文章“转让”给公司,合同有限期为10年。
三面向代理公司诉称,《“挖走”》一文是张会亭先生的作品,作者将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北京三面向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在http//www.zjscdb.com网上使用了该作品,而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报社向法庭提供的报社留存的稿费单显示:2004年12月21日曾经支付过《“挖走”》的作者“张会亭”70元稿费。在日前的开庭审理中,原告代理人对诉讼内容作了调整,坚称“张会亭”从来没有收到过稿费,不管是纸质文章,还是电子版文章。同时,认为报社支付的70元稿费,并非是《“挖走”》的,因为根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挖走”》一文有近4000字,至少应该120元,因此可以推定这70元稿费与《“挖走”》无关。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报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报社认为,稿子是在诉讼两年前刊发的,根据有关规定,已经丧失了两年内获取报酬权的期限。同时,在稿件刊发邮寄稿费后,作者本人没有对稿酬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报社与作者之间已经形成一种“著作权法上的非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三面向公司在事后与作者签订的一个民事转让合同,不可能追溯之前行为。而且如果是转让,就不可能出现一个期限,著作权转让是不可逆转的,这个合同显然是专有使用权许可。
三面向:未支付稿酬的网络版报纸文章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报纸上的文章上传到报社自己开办的网站上是报社通常的做法,然而说这种网络版的报纸文章侵犯了著作权实属罕见。原告为什么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业内专家对此的看法如何?
“公司起诉浙江市场导报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报侵犯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总经理詹启智表示。从公司与浙江市场导报纠纷案来讲,该报认为,是我公司与该报电子版之间的版权纠纷。我认为这是一种错误说法。报纸电子版即报纸电子出版物。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其所谓电子版不具备电子出版物的媒体形式要件要求。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必须由有专业出版资质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发行。被告浙江市场导报社不具备这种资质。本案真正的纠纷是报纸网络版著作权纠纷。浙江市场导报社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根本原因在于,该报社将其数字代码方式的报纸文档发布在其浙江市场导报社网站(www.zjscdb.com)上使任何社会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都可以获得作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经过明确许可、二是支付报酬。未经过许可或未支付报酬,两者有其一即构成侵权。被告既未经过许可,又未支付报酬,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构成侵权。”
在记者问到现在的报纸基本上都采取纸质文章和网络版同时公开发布的形式,如果浙江市场导报侵权成立,那其他类似报社的做法应如何解释时,詹启智表示,浙江市场导报社侵权必然是成立的。其他类似报社的做法,在侵权成立要件具备时同样是侵权的。包含浙江市场导报社在内的所有报刊都存在着一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规范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基本问题。这也是本案的社会意义之所在。
专家:报刊发表文章同时上网一次性使用符合行业习惯
“无论报刊社将文章通过自己开办的网络传播还是通过纸媒体出版,涉及的都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表示,报刊社的网站并非独立性网站,报刊社将所刊发文章上网,已经成为一种传播习惯,根据作品使用和支付稿费的习惯,报刊社对所刊发文章同时上网,都是一次性使用和一次性支付稿费,而不区分使用和支付稿费。应该遵循行业习惯。(知识产权 胡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