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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交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自2004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其中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6年7月1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颁布实施,其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制度没有明确,使得各地救助基金一直无法设立。 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大,交通事故伤亡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近3年交通事故共造成2958人死亡、25764人受伤。其中,逃逸事故占到近20%,共造成591人死亡、5154人受伤。由于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当发生肇事车辆未参加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者逃逸的情况时,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巨额医疗费用无人承担,受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死亡、残废或者伤势加重的情况屡有发生,也引发了伤者或者死者家属不断到深圳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同时,由于未设立救助基金,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因抢救、治疗伤员和处理交通事故死亡遗体已造成巨大的资金缺口。据统计,自“道交法”实施到2006年9月底,市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欠费共计2545万元,殡葬机构欠费6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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