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C的名片
B(工厂名称) C(姓名) 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工厂电话号码) 手机:13XXXXXXXXX E-mail:C-88@yahoo.com.cn 电话:07XX-3557688传真(Fax): 07XX-3557588 地址:广东省海城宏伟工业区宏伟路18号 |
附件二
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编 号:B123485679
签约地:广东河城
日 期:2006-6-20
卖方:B工厂
地址:广东省海城宏伟工业区宏伟路18号
电话:07XX-3557688传真(Fax): 07XX-3557588
电子邮箱:C-88@yahoo.com.cn
买方:A
地址:广东省河城远景商业大厦1208室
电话:07XX-8755483传真(Fax) : 07XX-8755488
电子邮箱:A-66@A.com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1. 货物名称、规格:无线电热水壶,型号:B-186
2. 数量:1000个
3. 单价及价格条款:人民币156元,工厂交货。
4. 总价:人民币156000元
5. 溢短装:不允许有溢短。
6. 装运期限: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
7. 付款条件:买方汇入卖方提供的帐户。
8. 包装:按样板包装,含符合要求的铭牌、警告标和产品说明书,满足1米跌落试验要求。
9. 质量要求: 产品必须有CE认证,提供CE认证证书及型式测试报告,并通过买方的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在出货前由卖方通知进行,检验要求另附)。
10.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约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商品延误交货,卖方概不负责,但应及时通知买方。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 通知: 所有通知按照合同的联系方式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对方。如果联系方式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13. 本合同以传真确认为准,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字(盖章): C的签名 买方签字(盖章):A的负责人的签名
日期:2007.6.21 日期:2007.6.20